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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参与农村社区公益协会问题的经济学讨论——以皖北岳东村普法协会为例

来源:【杨晗】财经管理      发布日期:2017-07-12 10:59:56      发布人:叶巨       点击数:

(一)参与普法协会的成本

参与普法协会所付出的会计成本并不多,主要是电话费,书籍资料等成本都由项目组代他们解决了。我们更需要考虑的是参与普法协会的机会成本,会员所付出的主要是时间,我们用时间的机成本来衡量时间的价值。此外还有协调会员、村委会所花的谈判成本。
用于普法协会的时间CO,对村民来说主要有两个用途:1、工作,设效用为C;.2、闲暇,效用为C',设C>C'。

就工作而言,不同的人又有不同的情况,对子女已经工作且人较高的人来说,由于年龄较大,他们工作的货币收人少,而且由于他们所得的货币资金对于家庭的边际效用小,因此对他们而言闲暇的边际效用大于工作的边际效用;而对年富力强的人或家庭较贫困的人来说由于家庭的货币资金少,他们工作所得货币的边际效用大,而且他们单位时间的产出多,因此他们选择工作。

因此只有当对于选择工作的人,参与普法协会的收益大于C,对于选择闲暇的人,参与普法协会的收益大于C',他们才可能参与普法协会。

另一个成本是合作成本,首先是会员之间的协商成本,设为CH1,如果都选择工作(如农忙时)由于每个人都有一个较大的C,协会开展活动的可能性极小;只有当大部分会员都选择闲暇,同时人们对协会活动的评价高于对闲暇的评价时,会员间的合作成本才不会高到阻碍合作的成功。由于会员较多,活动的开展需要大部分人达成一致,这一合作的谈判成本就比较大。其次是协会与村委会间的合作成本,如获得村委会场地的使用权,设为CH2,虽然该合作参与方较少,但难度大,故成本也比较高。

(二)参与普法协会活动的收益

参与普法协会活动的的收益不仅包括每次活动中实际知识的增长,学法后处理纠纷所带来的收益,还包括对未来收益预期的期望值,如推进村庄民主,未来维护自身权益所得收益等。

设由于知识的增长引起的心理的满足所带来的收益为P1;学法后解决公共纠纷(或他人纠纷)而获得的收益为P2,由于P2是一种预期,是不确定的,P2应当是一个期望值,设事件发生的概率为q,解决该事件的概率为r解决后的收益为P0,则P2=P0qr;另一收益是解决自生纠纷所得收益,由于小纠纷一般不用法律,因此这里的纠纷指的是较大的,与此类似设P2=P0'q'r'。

由于村民对知识的偏好稳定,因此P1是一个确定值,消除疑惑对村民来说效用并不明显,因此P1是比较小的。

P2的收益是看得见的,也有发生过。当地村民王玉芳家的树被村委会砍,多次索赔未果,经普法协会协调两方各有让步最终达成和解,王得到200元补尝;李文勇的邻居家儿子定婚后,女方毁约,男方想要回彩礼,但习惯上又没这种规定,在李的指导下,用法律说动了对方,归还了大部分彩礼。然而在这些事件中,协会会员的物质收益很少,更多的是社会资本的增长,如村民对他们的信赖、感激等。这中间还有一些不成功的,他们甚至被认为是多管闲事。这种出力不讨好的事收益则是负值。在公共事务上,村民的整体收益是相当大的,而会员的收益只是整体收益中的很小一部分,他们的成果不能内化为他们自身的收益。由此看来对会员来说P0不大,虽然q还是比较大的,但由于成功的概率r也不大,因此总的来说P2不会是一个能激起人的热情的收益。
个人较大纠纷发生的概率虽然较小,但由于其收益邢是相当大的,比如北后于一青年,小时候在镇电厂玩耍时由于电厂保护措施不健全而触电,导致截去一条胳膊,但家长不懂法,并未要求赔偿,而邻村近年的一个类似事件,赔偿金高达十万。所以如果成功的概率较大P3将相当可观,而且从普法协会会员来看,他们不少都经历过较大的个人纠纷,有这种感受。所以q相对较大,可惜中国现行法制的不完善使人们对合理解决纠纷的预期很低。

由以上分析可知纯收益P=P1+P2+P3-C1-CH=P1+P2+P3-C1=-CH1-CH2

只有当P大于0时村民才有足够的动力学法,而上述分析告诉我们要想达到这一状况并不容易。

二、农民在普法协会的组织工作中的博弈分析

其实农闲时如果有人组织,协会的活动是可以有效开展的,但问题主要是缺乏一个积极的组织者,为什么没人愿意组织呢?

我认为对普法协会来说,组织工作是一种公共品,人们只想从中得到收益而不愿付出成本,可以用搏弈来分析这个问题:

以二人博弈为例,时间取农闲时,这时参与普法协会的纯收益为7,由于组织者要组积会员还要协调村委会,但没有奖励,也得不到村民的普遍承认,所以认为组织者的纯收益接近O,在这个博弈中每一方的最优策略都是参与,造成的结果就是没人组织协会,以致“动不了”。

三、结论

总的来说,由于当地收人水平低,货币对人们的边际效用还很高,因此参与普法协会的成本是不可忽视的。而学习法律的收益持别是内化到个人的收益是相当有限的。因此办想办法减少会员学法的成本,增大他们学习法律的收益,才是使普法协会正常运转的有效途径。
我们常常对农民的行为感到不理解,是因为我们不了解农民行动的逻辑,我们不能以自己的思维去理解农民。我们应该调整以往从社会学政治学角度来考查农民的模式,适当注意他们的经济性,从他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出发,引导他们的行为。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M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渝可平.治理与善治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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