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日期:2022-04-14 10:59:56 发布人: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意见》。《意见》提出,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国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农业农村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对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发布实施规范;编制农业农村领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制定完善农业农村领域常用证照的电子证照标准,推动电子证照应用和共享。到2025年,实现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在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政务服务线上线下协调发展,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电子证照应用制度规则逐步健全,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互认互信。
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一)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并公布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形成清单体系。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清单编制的责任、程序和要求,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本地区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起草或修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时拟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因修改法律、法规、规章或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提出调整申请。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的,下级清单要及时相应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时,要同步申请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
(二)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相关司局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简称“农业农村部门清单”,见附件)中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按照依法行政、利企便民、准确规范的原则,逐一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防止出现漏项、错项、含义模糊等情况。相关司局于2022年5月底前将实施规范报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审查后,报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审核,6月底前通过农业农村部网站、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统一部署,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对于地区间实施规范存在差异的事项,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相关司局应当及时了解、及时解决,制定衔接办法,推动行政许可事项在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三)优化完善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相关司局要依据行政许可实施规范,优化完善部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于2022年8月底前报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审核,9月底前通过农业农村部网站、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内容,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
(四)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防止在审批过程中出现违规增设条件和材料、超期审批、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清理整治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实施的变相许可。加强《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的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规范行政许可条件的设定和调整,严格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程序要求,严查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规范行为。
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一)明确监管重点。对列入农业农村部门清单的事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重点监管,守牢质量和安全底线。与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要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二)落实监管主体。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确定监管主体,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主体。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按照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
(三)完善监管规则标准。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相关司局要围绕农业农村部门清单,按照事项或领域逐一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继续深入梳理,对监管层级、监管部门不明确,以及监管规则、标准缺失或者难以适应当前形势需要的,要及时补充完善。
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一)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行政权力事项主要是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等。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负责编制本司局职责范围内由农业农村部实施的和指定地方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于2022年10月底前报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审查后,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并统一公布。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实际,修订完善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要依据农业农村领域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标准,在推进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四级四同”基础上,推动逐步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形成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
(三)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对中介服务、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等程序实施清单化管理。规范政务服务场所设立、窗口设置及业务办理,统筹网上办事入口,规范网上办事指引,提升网上办事深度。
(四)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外,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依法依规编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
(五)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范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加快制定完善农业农村领域电子证照有关标准和签发规则;抓紧推动有效期内存量实体证照电子化,明确实体证照数据要素缺失、颁发机构调整等情况的处理方式,统筹建设完善电子证照库,按照“应归尽归”原则将电子证照信息汇聚至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不断提高电子证照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和共享实效性。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相应材料。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