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日期:2024-06-15 10:59:56 发布人:
“结构—行动”分析框架下新时代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的三重逻辑
马华教授,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山西大学乡村振兴研究院执行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基层治理与中国政治研究。
摘要:乡村治理共同体是建构共建共治共享基层治理体系的政治愿景、社会诉求和技术趋势。本文立足于结构化理论与行动者网络理论,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的“结构—行动”分析框架,以新时代乡村治理实践为基准,研究发现当下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中存在的三重逻辑:从政治层面上看,基层党组织通过政治吸纳和组织动员形成了政党统合的政治逻辑;从社会层面上看,新型集体经济之下的“公共性”重塑和生活治理之中的“地方性”融合形成了家户重构的社会逻辑;从技术层面上看,“数字+网格”搭建起了乡村治理的异质性网络、“数字+服务”构筑起了乡村治理的转译机制,形成了数字赋能的技术逻辑。总而言之,深刻解析三重逻辑背后的结构互构与行动叠加,对理解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逻辑并探寻实践路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乡村治理共同体;政党统合;家户重构;数字赋能;建构逻辑
一、问题提出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被纳入“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发展框架下,是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当下中国社会深刻变革的现实和治国理政丰富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国家治理体系下现代社会建设的重要战略决策。自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概念以来,学术界不断对这一政治话语进行延伸与拓展,并使之成为一种新型治理范式。从政策溯源看,“社会治理共同体”概念将总体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利益等多重目标集聚于一体。具体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要求展开。与此同时,社会治理共同体尤其注重“人人”在治理过程中的独特价值,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双向互动。这意味着国家包揽一切的传统治理模式的转变,更加注重增强社会治理活力,强调社会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政党在社会治理之中扮演的关键角色和重要责任。
乡村治理共同体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至关重要的一环,秉持着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该话语具有独特的理论意涵和建构逻辑。如何准确理解“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内涵?这是理解与解析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的基本前提。从词源上看,“乡村治理共同体”是一个复合式概念,由“乡村治理”与“共同体”组合而成,关于这两个概念都有丰富而悠久的研究。一方面,诸多学者认为乡村作为兼具地理空间属性与社会关系属性的社会单元,承载了社会治理的基本内容、主体、价值等要素。其内部一直活跃着两种完全不同的治理权力,即代表国家力量的行政权力与代表乡村社会的自治权力。为进一步调解缓和二者之间的紧张和冲突,党和国家不断强化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之中的领导地位,不断推动治理重心向村庄下移,倡导多元主体参与式、协商式治理,以更好响应村民治理需求,解决农村社会各类发展难题。另一方面,一些学者从“共同体”的内涵属性出发,认为乡村治理共同体是在高度的同质化和共识性的乡村治理场域内,亦涵盖一致的目标追求、有效的治理手段、共享的价值符号与共同的情感皈依等方面,多元主体基于共识和信任充分发挥资源禀赋优势,实现治理的整体协同与行动的优化,归根结底体现为乡村治理主体间的合作框架,强调多元主体的权责对等,以及基于共识基础之上的利益可调适性,其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共识的联合体。可见,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承继着传统村落共同体研究的基本认知,也蕴含着现代治理理论的思想内核,体现出国家意志要求与乡村社会诉求的契合,传递出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愿景,为中国式基层治理现代化道路指明了方向。
那么,进一步廓清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外延,就需要追溯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历史沿革和理论脉络。传统村落共同体研究可以细分为“村落派”“宗族派”“集市派”,并由此产生了形式主义共同体与实质主义共同体之争。本文所关注的并不是传统村落共同体是否存在或存在的本质是什么,而是认识传统村落共同体内的治理结构与构成要素。中国传统村落利用“权力的文化网络”将国家政权、绅士文化与乡民社会等各类关系纳入村落共同体框架内,乡村之中各种“象征性规范”(如血缘、经济、宗教等)背后的文化符号形成了村民对权威的认同,并引发了多利益主体之间的争夺与竞争,形成了一个封闭的结构完整、功能完备的基本社会单元。然而随着市场扩展、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城市化和农业技术进步,农户生产能力和生活水平提高,共同体内部合作的内容越来越少,促进合作的网络开始瓦解,共同体内部规范及民间权威失去约束作用,共同体最终解体了。与此同时,中国乡村社会的传统结构在保留了部分集体主义传统的条件下,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恢复,村落共同体不得不进入村社集体与传统共同体之间的不确定地带。从当下的现实发展条件来看,农村人口流失呈持续增长态势,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悬而未决,信息技术革命改变了传统的时空界限,流动性与不确定性充斥着乡村社会,回到传统村落共同体既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在“总体性社会”与“结构性断裂”并存情境下,消弭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分歧,用共同体理论重构社会治理话语体系已成为学界共识。从乡村治理共同体内涵与外延来看,其建构既要符合传统村落共同体的精神实质,又要沿着国家意志主导下基层组织结构的变动趋势,还要立足乡村现代化进程中的现实条件和未来趋势。如何解析新时代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之中国家意志、社会需求、技术趋向的实践逻辑?这是本文回应的核心问题。
二、“结构—行动”:乡村治理
共同体建构的分析框架
(一)“共同体”建构的一般性规律
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遵循着“共同体”的一般规律。回溯“共同体”概念流变的历史进程,能够发现其从作为一种“善”,聚合统领社会的观念,转变为自然情感联结与“社会”对立的方式,再到内嵌于社会之中具有一定边界和共同事务的组织,共同体越来越实体化和功能化。正如马克思在其诸多著作中论述的,所谓共同体就是人们的群体结合方式,或集体存在方式,或组织形式,从规模上可大可小、从形态上可实可虚。但其原初的逻辑起点在于“共同”,可能来源于“共同”的观念、“共同”的利益、“共同”的地域、“共同”的血缘等,总体而言,共同的目标、认同与归属感是共同体形成的三个基本要素。“共同”之下聚类了不同的个体,形成了稳固而复杂的关系网络。共同的关系纽带与关系联结则是共同体的内核,也是共同体得以存在、维系和发展的基本动力。这种关系网络发展成为一种稳固的社会结构,并衍生出大量正式性制度规范和非正式性习惯约束,支撑着整个共同体的运作。在此意义上,一方面,社会结构成为共同体行动的前提和中介,并对共同体行动产生一定的制约和限定;另一方面,共同体之中的行动者也在塑造和调节着社会结构,以社会资源重组和社会规则重构的方式,形成共同体建构的社会资本,有助于行动者就共同目标达成一致的行动。
(二)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的“结构化”分析框架
基于“共同体”建构的一般规律,本文尝试参照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从乡村治理结构构成出发来看,其内含着社会关系再生产的转换规则与资源。规则主要包含着价值性规则与约束性规则,而资源包括权威性资源与配置性资源。具体来看,价值性规则是指以民间伦理为核心的乡土习惯,即在传统小农经济生活经验基础上,经过实用主义改造过后的儒家伦理规范,是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结构内化的结果。而约束性规则更多指向国家政治话语、政策文本、法律规范等,即由国家权威确认的,具有一定合法性基础,但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呈现不对等性。权威性资源主要指向对乡村社会行政边界和物理时空的划分,对普通村民个体关系和其组成方式的管理,以及对乡村治理主体参与渠道和作用发挥的控制。而配置性资源主要指向乡村地理空间物质特性,乡村社会生产方式与技术,以及乡村经济各项产品。回到当下乡村治理结构上,能清晰地看到乡村场域由双层结构组成,即乡镇层面和村庄层面,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乡镇层面更多指向国家,村庄层面更多指向社会,二者之间混杂着不同的规则与资源,并由不同的治理主体所代表,主要包括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基层社会组织、企业、新乡贤、村民等。其中基层党组织凭借党政同构体制和政党下乡机制勾连起了乡镇与村庄,村民则以户籍制度和家庭习惯为核心整合为不同家户,村庄则是按照一定历史传统由不同自然村落组成,不同村庄又被按照一定国家意志组成了不同的片区。乡村治理结构在层级上呈现多重性,存在大量潜在的共同利益、契约联系、道义联结和情感认同,使得乡村治理共同体仍具结构性,更具功能属性。
“结构化”解析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逻辑的另一个重要层面在于行动,即从微观个体行动者的能动性及自反性出发,探究内嵌于乡土社会生活之中集体行动的内生逻辑。如何理解行动者的能动性及自反性?这就需要把握个人与行动之间的关系。吉登斯认为不能简单化地将个人行动归结于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他将驱动个人行动的内因划分为三个层面,即话语意识主导、实践意识主导和无意识主导。由此,行动由三方面构成,即行动的反思性监控、行动的理性化和行动的动机激发过程。行动者的能动性也更多是指在“实践意识”层面换一种行事方式的自由,以及动员资源介入与干预实践的能力,是特定情境下日常接触的一种“例行化”“区域化”状态,具有一种循环往复特性。在吉登斯的语境中,行动者自反性不仅形塑着社会结构与制度,也对个体的生活方式选择以及自我认同产生影响。可理解为“自我反身性”与“制度反身性”的结合,既是行动主体的基本属性,也是现代性社会的重要特征,成为自我认同与社会结构的功能性调节的中间环节。根据拉图尔的联结社会学(ANT)理论,行动者不仅指行为人(actor),还包括观念、技术、生物等许多非人的物体(object),任何通过制造差别而改变了事物状态的东西都可以被称为“行动者”。这就不能忽视当下数字技术所引发的乡村社会巨大变革,数字技术对规则的改变及资源的调动,充分说明其作为独立行动单元的能动性及自反性已经深刻影响着乡村社会的权力运行与治理样态。
从当下乡村治理实践来看,乡村治理行动者,首先是指由以广大党员构成的政党组织,内嵌于基层政府与社会之中,形成乡村治理共同体中国家层面的网络结构,包括约束性规则与权力性资源。在逐渐异质化的乡土社会之中实现集体行动的基础在于巩固社会共识与团结,政党凭借其独特优势,如党员联系群众的行动方式、为人民服务的行动理念、数字党建网格的行动机制,成为乡村治理共同体政治整合的主要行动者。其次是指由广大村民零散构成的家户组织。家户是乡村社会日常生活主体的主要构成,形成乡村治理共同体之中社会层面的网络结构,包括价值性规则与配置性资源。家户作为传统的地域、政治和经济基本单元,内含着诸多共同体因子,如共同的血缘基础延伸出的伦理道德、共同的地缘基础延伸出的集体经济,成为乡村治理共同体社会参与的主要行动者。最后,还应包括由数字下乡构成的治理平台,该平台是乡村社会公共空间维系的主要工具,形成乡村治理共同体之中技术层面的网络结构,形塑着新的治理规则与资源。数字技术打破了时空情境的局限,使得不同行动者互动突破了既有“可在场”束缚。但其又内在化地将相连主体区隔为不同群体,使得不同行动者之间难以建立传统信任关系。加之数字技术本身的能动性及自反性,使得乡村社会结构面临着重组压力。总而言之,三类行动者不是割裂而动的,三者之间相互围绕着公共事务展开具体的治理活动,以集体行动为归依。
三、政党统合:乡村治理
共同体建构的政治规划逻辑
近些年,随着党的领导的不断强化,以及基层党建的持续深化和拓展,“将政党带进基层社会治理的结构中”已成为共识。站在“结构化”分析框架下,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的第一步在于对“共同”的理解和把握。由共同信念和目标组成的基层党组织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和强大的行动能力,加之主导了政策、法规等约束性规则执行,使得其在乡村治理结构之中掌控着绝对的权力性资源。由此形成了以政党统合为核心的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的政治逻辑,即通过党组织的吸纳与整合而形成共同体的整体结构,且通过党组织的合法性资源、权威性资源和组织优势来协调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确保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正常运转。政党统合本质上是以政党代表的国家意志为主导,通过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吸纳、组织动员等具体行动,建立“一核多元”式乡村治理结构,从而打造乡村社会有机整体,提高一体化程度。
(一)政治吸纳:密织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政治结构
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的基础性条件在于认同,只有对乡村治理共同体产生超越传统血缘、地缘关系纽带之上的一种基于公共利益的广泛认同,才能够激发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动机。政党天然具有吸纳社会群体和整合社会利益的优势,并将此作为存续发展的基础性条件。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使命型”政党,自诞生之日起就与广大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且建立了社会不同群体能够表达政治意愿和实现个人利益的政治吸纳机制。具体来看,政治吸纳机制主要是通过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连接各种社会力量和整合各类社会资源,根据城乡社会发展变化不断调整党员录用标准与重构基层治理方式,形成政党统合的治理网络。这不仅能够保持政党的先进性与代表性,而且有利于形成利益共识和政治认同,将社会重新组织起来。由此,现代中国将“一盘散沙”的乡土社会整合为一个高度组织化的政治社会。回到基层党建在乡村场域内最显著的领域作分析,能够发现近些年党和国家通过全面推进“一肩挑”带来了政治吸纳的意外效果,即强化了“一把手”权责关系意识、拓展了普通党员社会关系网络、重塑了乡村精英公益价值导向。
一是“一肩挑”改变了现行村治格局,真正使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得以显化和强化。最为重要的是这种领导核心的实现路径得以转换,基层党组织吸纳了村民自治实现机制,将党的群众路线与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相融合。不仅大大增强了村党组织书记的权威,而且规约着“一把手”的权力与强化其责任意识。二是“一肩挑”改变了基层党组织组成来源。基层党组织在架构上不断向自治组织、经济组织等延伸,使得基层党员构成得以极大扩充,党员来源日益多元化,也使得党员与各类社会组织建立了联系。同时,党务与村务的联结,使得广大党员干部不仅熟悉党的基层各项事业,也更加贴近群众,扩展了社会关系网络,更加适应乡村社会发展。三是“一肩挑”改变了乡村社会经济基础。基层党组织引领村集体经济成为基层党建的重要工作,为乡村社会发展提供了共同利益的基础。党建引领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规训着乡村致富能人,参照着共同富裕的价值理念进行经营生产,并在德治感召和乡土舆论中促进村社理性的达成。
(二)组织动员:创新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政治机制
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的根本性条件是行动,尤其是集体行动。集体行动来源于基层党组织与乡村治理多元主体之间日常接触所进行的例行常规和区域活动,并由党政关系与党社关系结构组织起来,形成了乡村社会独特的制度性实践。乡村场域内基层党组织居于当下乡村治理结构中心位置,是最有资格和能力开展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行动的主体,其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的理性化实践主要体现为:自上而下的科层动员以及自下而上的社会动员。由此实现对多元乡村治理主体关系的协调,对乡村治理资源、利益、权力等要素的整合,形成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的集体行动。因为“动员”一直是中国共产党在现代国家建设过程中整合社会的基本方式,其中基层党组织是科层动员与社会动员的衔接点。并且从社会发展过程来看,基层党组织一直不断地对农村社会进行某种形式的动员,如革命动员、政治动员、群众动员、组织动员等模式。在事实上形成了当下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过程中基层党组织一种“连续的”行为流或干预流。同时,基层党组织通过对自身建设、乡村社会发展状况和多元乡村治理主体进行反思性监控,由此维持着对组织动员的控制,即通过政治话语意识的塑造,强化组织动员的合法性基础。
一是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所处的特定时空情境。如近些年围绕“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而开展的全国范围内科层动员及其意外后果限定着政党的具体行动。其中最为典型的科层动员机制即干部驻村制,如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在强大政治势能冲击下,基层党组织与外部科层力量进行了深度互嵌,建立了规范化和法定化的资源配置机制和权力约束机制。由此,在基层党组织建构乡村治理共同体的行动实践中产生出“运动式治理”的常规化趋势与“科层式治理”的超常规化倾向。二是为了减缓强大政治压力所造成的行政挤压,并适应乡村社会内生价值性规则,基层党组织也在不断调试社会动员机制,从“务虚”党建走向“务实”党建。如广东省蕉岭县在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建设工作中开展“三强四带”工程,强调以党建引领乡村公共服务,充分激发广大基层党员先锋示范作用,帮群众解微小问题,为群众办实事好事。由此,基层党员以服务嵌入乡村社会,积累大量社会信任,巩固政党与农民之间的联结,为建构乡村治理共同体提供社会资本。三是双向动员下基层党组织权力不断拓展,为防止权力异化与权力观偏差,政党统合过程中建立了一整套权力自控机制。一方面,近些年基层为适应国家资源下乡,建立了日益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的巡察、督查、监察、考核机制,不断约束基层党政干部的行为和增强其责任意识。另一方面,为了应对“监督下乡”所造成的行政负担过重以及衍生的形式主义现象,基层党组织利用乡土文化权力网络和非正式协商机制,将政治意志与社会需求相融合,建立乡村社会集体行动的社会空间条件。
四、家户重构:乡村治理
共同体建构的社会关系逻辑
在中国,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户长期居于主导地位,是整个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细胞”。家户作为独立自主的生产、生活单位,是传统乡村社会结构中的基本行动者。徐勇教授认为自秦统一中国以来,家户一直是国家政权力量所认可的基本政治单元,具有社会治理功用。家户依靠着血缘纽带、价值认同、道德内聚与情感联结,形成了传统乡村社会结构之中的价值性规则与配置性资源,并且规约着家户行动者的动机及行为。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化中,家户不仅没有失去其作为生产、生活、政治的基本功能,反而在愈发具有不确定性的现代化变迁中极具生命力。历经人民公社、分田到户,部分村民选择退回到家户之中,不愿介入乡村发展的各类事务。所以现代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建构不能够忽视家户的存在,需要重新定位家户在其中的独特地位。正如陈军亚教授提出具有韧性特质的家户小农为中国向现代国家的转型提供了延续和稳定的机制,包括小规模生产的适应机制、对国家政权低度依赖所形成的自组织机制、基于血缘延续的稳定机制等。如何进一步沟通这种宏观认知背后的微观机理,需要站在“结构化”分析框架上看家户行动者参与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的动机、实践及调试逻辑。具体来看,需要放到当下乡村具体实践情境之中,重构新型集体经济之下家户间利益结构和生活治理之中家户间集体行动。
(一)“公共性”重塑:新型集体经济之下家户间利益结构的重构
如前所述,传统乡村社会治理结构之中充斥着大量基于血缘与文化产生的“象征性规范”,结成了“权力的文化网络”,促使家户维系着传统村落共同体。而这背后则是传统小农经济之下生产力水平低,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弱,迫使家户间必须共同完成农耕灌溉、安全防卫、互助互济等公共事务,形成了紧密的利益联结,为传统村落共同体的形成提供了基本认同与建构动机。现代家户所处的环境已大为不同,家户结构本身也发生了诸多变化。当下乡村社会由于政治、经济体制的变革,家户存在的经济基础被市场经济所瓦解,家户存在的社会基础被城乡人口流动所分解。家与户之间不同构的现象普遍存在,传统家户的单元叠加效应逐渐递减,进而造成现代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的基础(公共性)被消解。同时,不能忽略社会关系产生与消亡的本质是由利益驱动的,维系家户作为乡村治理共同体主要行动者的经济和社会根基依然存在。因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集体经济虽历经多次调整与改革,一直是农村社会主要的经济形式。农村集体经济形态不仅支撑了家户作为经济单元的价值,也进一步影响着家户的社会和政治意义,是激发家户参与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的源动力。“户”依然是现行农业经营体制的基本单元,是连接家庭成员与维系集体利益关系的纽带。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国推进农村土地制度、产权制度等方面改革,提升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在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中的效益。具体来看,新型集体经济的改革创新,改变了家户间利益结构,重塑了家户间的关系网络,激发了家户参与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的实践动机。
现阶段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具有“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特点,成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与实现农村共同富裕的重要支撑。从乡村治理共同体“结构化”分析框架来看,一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为家户参与共同体建构提供了权威性资源。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实行“一户一证”,以家户为单位颁发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明。同时,在发展过程中着力建构共享型集体经济,充分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经营权。在尊重农户彼此之间禀赋差异的同时,使得每个农户享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带来的稳定增收,在增加经济资本的同时,也逐渐积累社会资本。使得家户作为一个强利益单元嵌入乡村集体利益之中,强化了家户内部的一致性以及与集体之间的关联性。由此来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使广大家户切身感受到了在与大市场交易、博弈中彼此合作的重要性,尤其是对乡村精英人物的认同,有助于重塑家户成员对乡村社会价值性规则的认同,联结起来的家户组织在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中的话语权不断提高、分量更重。二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为家户参与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提供了配置性资源。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将乡村社会中的公共资源转变为公共资产,按照协商议事规则方式进行股权划分,将公共资源的生产、再生产与公共治理紧密贴合。以土地资源为核心,不断拓展出多样化的产业样态,使得家户能够充分利用乡村产业结构调整与空间形态变迁的配置性资源,并在此过程中拓展社会关系网络,为家户自主地参与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提供一定的中介与前提。同时,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成为家户与外部社会沟通的平台,日益成为国家资源下乡的承接基点,为家户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及乡村基础设施,保障其维持社会基本公共秩序,发挥更大的乡村治理功能,并在参与中不断强化其治理诉求和治理动机。
(二)“地方性”融合:生活治理之中家户间集体行动的重构
虽然家户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之中维持着对自身结构与乡村结构的认同,并在经济发展与政治社会建设互嵌中不断强化和激发参与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的实践动机。但从当下乡村治理的诸多实际问题(如环境恶化、知识悬浮、空心化、原子化、消费主义蔓延、公共生活衰落)出发来看,其实践行为则徘徊于行政化与自治化之间,无法应对自上而下的国家项目所带来的大量资源、制度、服务等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冲击,难以有效满足家户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带来了乡村生活秩序的混乱。如何实现国家与农民的良性互动,突破家户行动者双重生活困境,核心在于推动传统行政性与自治性治理转向生活性与发展性治理模式。充分利用家户在乡村治理之中的能动作用及发挥家户自身的自反性,促成家户间集体行动的达成。从家户行动的具体场域来看,由乡村建设行动尤其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及乡风文明建设之中对家风家训和村规民约的重塑所引发的家户间情感互通与互联,正在逐步打破家户彼此孤立与分散的状态,重构着家户间集体行动的逻辑。具体来看,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农民与土地的生产性关联弱化,村庄日益成为一个生活单元,“生活小事”越来越多地进入乡村治理视野。近些年,由国家主导的乡村建设行动渗透到了家户日常生活之中,如美丽乡村建设、厕所革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笔者2021年参与山西省农村厕所革命摸排整改工作,调研中农户反映:“这个厕所是按压水冲的,在旁边放了个储水桶,有个按压出水的钮。平常有的时候用这个,但是这个冲水不方便,用的时候水压不足,冲不干净,还得自己拿个桶冲一遍,还不如用以前的旱厕呢。现在到了冬天,水又冻住了,根本用不了,我就拿东西给盖住了。”由此可以看到,国家在创造家户美好生活方式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农户意愿,适应乡村生活场景特性,以家户为媒介,沟通农户生活逻辑与村庄发展逻辑,达成家户间集体行动,从而避免国家资源下沉带来的负外部效应。另一方面,面对当下乡村社会结构快速而深层次转型所衍生出的种种心灵困顿,需要将生活治理理念融入农户的日常生活情境之中,诸如将村规民约嵌入乡村社会生活秩序与家庭文化之中。同时,新时代村规民约最大特点在于与传统“家国同构”思想相联结,在倡导移风易俗的过程中不断将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将乡村德治与家庭德育相结合,营造出一种在地化的“家园感”。这不仅有助于重构家户间集体行动,推动当下“国家—乡村—家户—个体”关系的调整与发展,而且有利于将传统家国一体观念转化为具有现代国家治理特征的家国共治,与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倡导责任共担和利益共享,塑造有中国特色的新时代乡村治理共同体。
五、数字赋能:乡村治理
共同体建构的技术理性逻辑
进入21世纪,信息化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显著特征,并逐步向一场全方位的社会变革演进。在城镇化进入后半程的今天,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信息化逐步进场,开始引领和主导乡村发展的各个领域。数字技术产生了巨大创新扩散效应,打破了传统乡村治理格局。截至2023年6月,我国农村网络基础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农村网民规模已超3亿,2023年上半年全国农村网络零售额达1.12万亿元;农村在线教育普及率为22.5%,农村在线医疗普及率为22.8%,数字惠民服务扎实推进,互联网助力农村展现新气象。与此同时,“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党建”“互联网+网格治理”等模式在乡村推广;适应“三农”特点的信息终端、技术产品、移动互联网应用软件(APP)进村入户;一整套为农综合服务平台出现;实现“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的公共服务体系化建设,不断提高乡村治理精细化、精准化、综合化水平。数字技术已经成为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拉图尔的ANT理论来看,其本身也具有某种能动性与自反性。在将其引入乡村治理过程中,数字技术的物质属性逐步被悬置,沿着数字算法逻辑,衍生出了新的权力与框架,带来的是一场新的规范革命和交互模式,使得乡村治理结构得以拓展,是不可忽视的行动者。
(一)结构赋能:“数字+网格”连接乡村治理行动者的异质性网络
当下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已突破传统治理边界和维度,城市与乡村之间、传统与现代之间、行政与自治之间、公域与私域之间呈现极高的复杂性和异质性。在国家主导和资本驱动下,乡村振兴战略、数字乡村建设正在如火如荼进行。智慧农业、数字经济、数字治理、网络文化都已深入乡土社会,数字技术在乡村的应用已经改变了传统的生产方式,正在营造新的权力结构和社会关系再生产方式。在逐步走向复杂与异质的乡村社会中建构“共同体”,不仅需要政党统合与家户重构,更需要建构一个异质性结构,重塑乡村治理共同体之基。近年来,技术尤其是数字技术的发展与实践,促进了乡村异质化与无界化的趋势。通过数字技术将物理空间、社会空间、行政空间、政治空间进行网格化集成治理,以实现乡村治理横向与纵向层面的沟通与统一,从而打通了地方性社会结构与外部性多元力量的衔接与融合。网格化治理所实行的实际上是一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无缝隙、精准化治理模式,从本质上来看,网格化治理是在不改变既有政治行政体制下,吸收多元社会主体,运用技术化手段提升治理效率与质量,调整权力结构以重建公共秩序的过程。数字技术突破了传统时空界限,推进了整个乡村社会的扁平化、多元化和去中心化,实现了乡村治理多元主体的共同在场,实现了对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横向和纵向结构赋能。
具体来看,数字技术整合乡村异质性治理资源的网格化过程,以笔者2023年6月前往的山西省平定县河头村为例可以说明。该村属于山西数字乡村示范创建村,作为一个典型的城边村,紧邻平定县城,物理空间结构上呈现新旧村之间的割裂现象;社会空间结构上呈现新村民与旧村民之间的区隔现象;行政空间上呈现自治与干预的冲突现象;政治空间上呈现先进性与地方性的不适配现象,使得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处于结构性困境之中。在开展数字乡村示范创建以来,该村根据实际需要撤组划格,把原来的10个居民小组整合为4个,规划成4个网格化片区建立党小组,由4名全科网格员(村委或党员)担任居民小组长和片长,并进一步吸纳村庄生活中的各项精英,常态化开展线下走访活动。并且建立起权力清单,将公章使用、便民餐厅使用、入党推优建议等7项权力下放给微网格员,授予微网格员事务管理权、资源配置权、评议建议权,让微网格员能管事、想管事、管得了事。同时,网格化治理平台也设定了移动微信小程序,所有村务议题和反馈渠道对辖区内所有居民开放,让群众动动手指就可以表达意见诉求。此外,该网格化治理平台与县信息服务中心的“一网统管”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打破了传统“条块”体制壁垒,提升和优化了基层行政效率和运行结构。由此,数字技术实现了对多重治理空间的规训和多元治理主体的吸纳,构筑起了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的异质性结构。
(二)行动赋能:“数字+服务”构筑乡村治理共同体的转译机制
异质性网络的塑造为数字技术促进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提供了中介与前提,凭借完整的乡村“人、事、物”基础信息库,建立起了数字技术与乡村社会的深度互嵌体系。数字技术作为异质性网络中的核心行动者,吸纳其他行动者的诉求与利益,并通过自身算法和框架结构化将其“转译”出来,以强化彼此利益共识和行动联结。“转译”成为数字行动者建构乡村治理共同体的行动理性化与反思性监控,本质上是数字技术基于自身算法和框架对乡村治理资源进行调配的过程,其核心在于对数据信息的处理与决策,以此替代或成为公权力本身。不同于传统权力自上而下的操纵和支配,数字技术所代表的权力更加强调在实际运作中的整体性和弥散性。在提倡构建共建共治共享乡村治理共同体的背景下,数字技术转译机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多围绕公共服务展开,以“服务”作为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打破“事本主义”局限,贯彻“人本主义”理念,将数据信息与公共服务相连接,从而推进新时代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
依据“ANT”理论,这一过程包含五个阶段:“问题呈现”阶段,数字技术会制造一个“强制通行点”作为设定,为其他行动者达成各自目标提供基本条件,并尽可能地吸纳多元治理主体和整合乡村各类治理资源,从而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以激发各行动者参与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的动力;“利益赋予”阶段,数字技术极大地改变了治理信息的传递方式,由传统的上下传递转变为多线程串联,赋予了其他行动者对资源享有和规则制定的可达性权力,背后蕴含着一整套由技术理性形成的价值性规则与约束性规则;“角色分配”阶段,数字技术提供转译的本质在于实现各行动者所代表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因而给予每位行动者一个特定角色,规定了各自所具有的权威性资源与配置性资源;“征召动员”阶段,数字技术作为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的行动者本身具有一定的能动性,随着治理进程而产生的迭代升级,不断将自身延伸至生产、生活之中,使其他行动者能够发挥自身功能,将国家意志与社会需求更好地适恰;“异议反馈”阶段,各行动者对数字治理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产生异议时,数字技术通过建构模型提前进行研判和持续性追踪,并预留了反馈和监测渠道,为更好地改进社会服务提供了多维度、联动性的社会修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