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20(3) 发布日期:2020-11-01 10:59:56 发布人:
【摘 要】乡村家庭秩序是与“家”有关的元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合关系和较为持久的互动模式。在传统农耕社会,乡村家庭组织和秩序模式持续稳定,形成了以“五伦”为核心的伦理结构,而以血缘为本位,以家国为伦理主体,宣扬差别与和谐共存的伦理逻辑是乡村家庭制度展开的依据。新中国成立70年来,在国家治政、市场运作与村民选择的多极力量影响下,乡村家庭伦理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多元混合模式。随着传统家户制度的改变,当前乡村家庭结构呈现血缘依赖与工具理性并存的趋向,而衔接家国关系的“家共同体”不断分解,个体化行动在建立家国连续统中的作用突显。伴随着新型秩序的生产,乡村家庭仍面临不确定的未来。
【关键词】乡村振兴;家庭秩序;伦理逻辑;现代变迁;家共同体
近代以来,我国乡村社会出现有发展有萎缩的“相对性衰落”。无论从国家发展方向还是民众情感诉求,都希望乡村获得与城市同步发展的价值支持。如何实现“乡村振兴”,走出摆脱现代化困境的中国特色道路,是新时代历史定位下的国家重大战略与路线方针政策。乡村振兴是统合了乡村经济、社会秩序、文化传承、生态环境等方面共同发展的基本理念,人的问题和传统文化的问题是其要关注的两项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但以城市为导向的“单线条”社区建设忽略了村民的实际需求与有效参与,人才流失、环境污染、文化建设不足等均影响了村民的生活质量。同样,以伦理精神为核心的传统文化,是乡村区别于城市、决定村民行动意义与乡村生活秩序方向的关键因素,也是乡村振兴中“看得见乡愁”的基础内容。思考乡村振兴、村民生活、文化传承之间的联结方式,乡村家庭秩序建设无疑是合宜的分析节点。“乡村家庭秩序”可以理解为与“家”有关的元素(家庭成员、家国结构、家户制度等)之间相对稳定的结合关系与较为持久的互动模式,其变迁路向始终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并融入不同时代的特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乡村家庭秩序所发生的巨大变化,不仅体现了乡村生活深层次的结构变动与文化转型,也反映了个人―家庭―村社―国家关系结构中多极力量的此消彼长。
一、乡村社会家庭秩序的基本单位与研究视角
乡村社会与传统文化互辅共生,“家”则是二者汇融的基础性元素,也是分析乡村家庭秩序变迁的起点与落点。关于“家”的内涵,《说文解字》云:“家,居也”,说明人们在某一地理空间定居的状态,其中乡村是定居的结果,传统文化是定居后所形成的生活方式。“家”元素类型与功能多样,可以理解为综合家庭、家户、家族、宗族的“家共同体”,是判定城乡差别与乡村内部多元因子的基本依据。在中国传统社会,血缘亲情分量最重,为人们带来其他要素所无法提供的凝聚力。对于以依赖血缘而建立的各级群体,自秦汉以来,依人口多少、层级大小及流动与否等,人们一般称之为家庭、家族或宗族,这些群体同时实现着生育、教育、经济、保卫、声望等产出与职能。王跃生从人口学角度指出家庭是包括多个婚姻体的亲属成员的组织单位,是由具有主要抚养、赡养义务和财产继承权利的成员所形成的亲属团体与经济单位,从而突出了家庭的经济功能与亲缘特征。贝克尔指出,家庭是人类社会生活最基本的一个细胞,尽管千百年来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家庭依然保留了对全部制度的最大影响。某种意义上,“家”是社会性概念,表示具有血缘关系、分担生活中各种职能的人群,故而冯友兰、孙本文、林耀华等均提出中国社会属“家庭本位”的逻辑判断。
“家户”强调了“家”的行政性内涵,涵盖了“一家一户”的家庭制度形态。“户,护也,半门曰户”,即说明家户对于日常生活的保护功能与私人化属性。家户主要与户籍制度关联,“为政府征收赋税,召集衙役或兵役的单位”,或者被定义为“以亲缘成员为主所形成的同居、共爨生活单位”。家户是政府管理家庭的产物,包含了没有亲缘关系却长期在一起生活的成员,将限于血统与婚姻关系的家庭扩展为同居同食、由政府计量的人口单位。户籍制度最早可溯源于春秋战国时期,是与国家秩序相适应的人口管理办法,主要体现为“以丁为户”的名籍制度。与家庭相比,家户“不仅是一个生育单元和生产单元,更是社会单元和国家治理单元”,因而更偏于政府管理功能。早在20世纪40年代,费正清分析了中国乡村家庭的政治属性,认为相对于经济与社会单位,乡村家庭(主要指家户)更是一个政治单位,家庭是当地政治生活负责任的部分,更是培养农民忠于统治者并顺从国家政权的训练基地。加拿大学者朱爱岚在1980年代指出,相较于家庭制度,户籍制度更为重要,家户完全是一个受限制的具体的政治单位。近年来,我国众多学者对家户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进行了研究,指出涵盖家庭制度与户籍制度的家户制是中国农村社会的基础性制度或本源性传统,是农村社会发展应该遵循的特质。在民间叙事中,“家户”和“家庭”可以互用,相较于家庭概念,家户边界更为清晰,既突出了生活、经济、文化以及消费的单位特征,更有着鲜明的政治属性,是解析家国关系的关键要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乡村“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不同研究领域对此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研究成果主要涉及宗族文化的衰落或复兴、家庭情感认同与家庭伦理变化、家国关系的现代嬗变等问题,均表达了现代化进程中乡村家庭秩序的历史转型。对于变迁中的家庭伦理问题,这方面研究主要聚焦于农村孝道衰落的社会事实,郭于华、阎云翔、陈皆明等指出社会结构、舆论和规范的变化导致传统价值观念和父母道德权威的失落,叶光辉、杨国枢则提出孝道仍是“中国社会”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价值或德性,未来也会为中国人所重视。众多观点将中国家庭秩序变迁视作现代化的组成部分,王天夫、王飞等则提出,除了传统工业化这一动力,政策性、生产性、组织性等因素都构成家户制度转变的直接推力。至于家国之间的关系,“家国一体”“家国同构”等观念一直是解读的主流话语,并被作为乡村家庭秩序现代转化中不可忽视的核心价值。
各种对“家”的研究或基于经验总结或依据理论推演,既阐释了传统家户的现代变迁及其反映的乡村家庭秩序,又强调了“国家加在村民身上的各种正式制度的作用”,均从宏观上说明了乡村家庭秩序建设的重要性。但是,具有超稳定历史演绎的乡村家庭秩序,其变迁不仅仅是外来力量干预的结果,更是体现了社会转型―集体生态―制度传统―个体利益之间的复杂关系,并进一步影响乡村社会结构与村民生活惯习的走向。在家国关系方面,我国主要实行自上而下的舆论引导与政策实践,对于当下村民在家国关系建构中的独特理性与实践方式并未充分挖掘。国内外学界长期延续着对农民边缘化现象的深入思考,并形成关注农民社会关系和农业生产方式的“小农”研究思潮。“小农”一般被视为在政治和权力上处于附属地位的、文化滞后的、从事简单家庭农作再生产的脆弱群体。黄宗智提出,中国的小农,“既是一个追求利润者,又是维持生计的生产者,当然更是受剥削的耕作者”。这一观点真实揭露了中国传统社会农民积贫积弱的生存境遇,但新时代需要强调农民的韧性及参与社会的主动性。这一视野既关注宏观权力对微观生活的影响,又强调微观层面的变化塑造着宏观权力的运行,同步突出了国家控制力与农民主体性的双向作用。这种融合结构与行动的视角,为乡村振兴的主题提供了富于创造力的研究框架,而传统“家”的变迁也为农村家庭秩序建设提供了宏观与微观、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被动与主动共同作用的参考视野。
二、乡村传统家庭秩序的伦理逻辑
历经长期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生发于乡民血缘关系之上的家庭组织和秩序模式持续稳定。在此基础上,经由儒家文化的解释与国家范围内的推广,中国传统社会形成了以“五伦”为核心的伦理结构,并以“血脉亲疏”作为制定行为规范的道德依据。明清以来,“五伦”说一直受到士人的批判,尤以“君为主,天下为客”的君臣(民)之伦体现了君王为“天下之大害者”,陈独秀则有传统五伦论是“封建时代以家庭主义为根据之奴隶道德”的判定。五伦说之所以饱受诟病,除了历史、社会、阶级等因素外,后世诠释及其片面发展也是重要原因。就对乡村社会家庭秩序的影响而言,五伦意识强化了社会差别与对立,而其以血缘为本位,以家国为伦理主体,总结家庭成员间互为调和的行动规律和精神需求,是乡村家庭秩序运行的伦理助推动力。这一伦理逻辑当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与家庭制度的内核。
(一)君民之序:家国共治
中国社会在夏商周时期就实行基于血缘关系制定的宗法制度。秦汉以后,社会政治结构由天子―贵族―平民的松散型控制格局演变为君―臣―民的向内聚合型控制格局,强调绝对君权的单向性伦理成为国家主导性伦理,而主张君民互为担责的双向性伦理一直构成为中国历史上德性政治的文化基础。后者认同某种超越于社会等级之上的道德独立性,要求社会秩序中体现“君”对“民”的道德动机以及造福百姓的社会职责。这一理想型伦理虽然对绝对权威“远没有形成制衡意义”,但对君权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故而,无论是“民贵君轻”说,还是民本论,均以“民”之生活秩序作为君道好坏的标准,并将这一标准提升至宗教层面成为上天奖惩帝王的依据。君民之间的双向性伦理不断受到后世知识界义理上的丰富,如唐甄的“君心民身”论、郭嵩焘的“君民维系”论、维新派的“君民共主论”等。在这种思维方式下,在国家范围内形成了基础血缘关系、拟似血缘关系的社会关系网络,人们将一国一邑视为一家,国君与百姓乃“父母昆弟”之关系,无形中一国之人被安放于仅仅血缘关系的位置上,以家国一体的形式重构了家,个体承担的社会责任总括了个人之责、家庭之责及至天下之责。
双向性君民伦理落实到家国秩序层面,主要体现为“家国共治”的社会治理模式。一方面由君而民必须持守家庭和睦之风,才能有条件治理国政家事;另一方面必须保持一国之治―一乡之治―一家之治的连贯性,才能保证制度一统与社会团结。这种治理理念有助于加强君民修齐治平的责任伦理,并推进理想型家国同构关系的社会认同与家国之间的良好对接。但是,现实的家国秩序主要是君对民的单维控制以及民对君的绝对顺从。从秦朝至晚清,这一治理秩序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除了州县以上行政组织及宗族等乡里自生组织维护外,也是入汉以后编户齐民制度不断强化的结果,“编户者,言列次名籍也”,“户给印信纸牌一张,书写姓名丁男口数于上,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户籍制度发展至汉时已经成熟,以后历朝又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乡亭里制、保甲制、社甲制、里甲制等乡里制度的改革,统治者对乡民的管控越发严密,中央对地方辅助统治的依赖性也不断增强。宋明之后,地方宗族进一步强化了“公法不可不畏,租赋不可不时”“家国一理,齐治一机”的国法意识,家法与国法统一,宗族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势力不断增强,一方面配合自上而下的政府控制模式,一方面缓解中央与地方的冲突,其所宣扬的血缘伦理亦得到各界支持。就乡民本身来说,他们的心思和精力主要用于维持家庭生活,在没有天灾人祸的常态环境下,并不会对君权有更多的思考与反抗。反之,儒家君权至上的道德价值通过基层组织化形式向下传播,并成为乡村社会的正统伦理,而被纳入儒家教化体系的乡民普遍认为贵上贱下的社会结构是“人之常道”。
(二)父子之序:慈孝一体
中国的生育文化和家族制度是以男性血系偏重为主的单系继替,传宗接代、财产继承和赡养老人一般只限于男性,亲属制度也偏重于男性血亲,在家庭经济运营中强调男性家户主的支配地位,即家长掌管着家庭的生产经营并掌握了财务的支配权,“这是父权家长制的经济基础”。这种制度亦是农耕文化系统的组成部分,在以小农经济为基本生产方式的社会形态下,家庭基本构成是父亲为主的权威式血缘结构。相对于君民伦理与家国天下,父子伦理在日常生活中被放置于一个更突出的位置,并且具有更重要的安身立命的价值意义,并以“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等观念与行为体现出来,知识界将其总结为:“君臣、父子,人之大伦也。世衰道丧之日,有无君臣而犹有父子者,未有无父子而得有君臣者也。”这些基于经验、情感与理性的提炼,表明了传统社会中人们自上而下对于父子伦理的特殊认同。
所谓“父者,子之天也”,“父,矩也,家长率教者”,父亲不仅是家庭生命延续的主导,并担当着养育家人的重责及掌控家庭成员的行事标准,甚至决定了子女的生死。但在父子之序中,孝慈伦理构成为核心要素,“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之类的正统道德通过乡约制度以及地方社学、义学系统传播至乡里,形成乡里对于父子伦理的基本共识。虽然人们对“子孝”的诉求远远强于对“父慈”的规定,但“孝”作为家庭伦理的首要准则,亦以父母长辈的严慈德行作为条件。《颜氏家训》云:“夫风化者,自上而行于下者也,自先而施于后者也。是以父不慈则子不孝,兄不友则弟不恭,夫不义则妇不顺矣。”父母在子女面前要以身作则,以严慈换取子女之孝。就民间视野来看,“人生百事,善孝为先”,但要使父子关系达到某种平衡,消减父子之间单向性伦理所造成的紧张,首先需要父亲能够满足对子女的教养之情。这种“生而有养”的教养之情源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天性之爱与亲密感情,也得力于父亲将子女抚养成人,而培养优秀子孙可以说是很多家庭存在的目的与意义。其次,遵守“父子相传”的家庭制度。“父子相传”的家庭制度兴盛于周,王国维认为这种“传子之制”优于“传弟之制”,有利于家族内部系统上的息争,是中国古代社会家族传承的“百王不易之制”。与“立子为嫡”为继承系统的宗法制度一致,在乡村社会,子代不仅能够继承父亲的土地、房屋、财物等以实现家庭财富的代际转移,更能继承父亲的姓氏与地位,从而在身份上得到确认,并通过光宗耀祖的目标实现赋予家庭更高的道德意义。
(三)夫妻之序:和顺互融
在乡村社会,姻缘是单一封闭的宗亲关系走向全面开放的宗亲―姻亲关系的重要条件,夫妻之序可以说是家族中一切亲属关系的真正根基,所谓“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与父子之序的行动逻辑一致,夫妻关系亦遵守男尊女卑的家庭制度,“家人,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董仲舒之后,夫妻关系被从天人合一的高度赋予阴阳乾坤关系,夫妻单向性伦理的理论基础和神圣化依据亦得以确立,并随着制度化而进一步渗透至民间。在民间俚语中,夫妻关系定格于妻子对丈夫的绝对服从,“夫唱妇随”“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一马不鞁两鞍,一女不事二夫”“天子当头,夫做主”。诸如此类,均说明了女性主体地位和自我表述能力的丧失,沦为家庭中被动的客体与弱者的符号。
夫妻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的根本属性即是因各种资本所导致的不平等,故而夫妻之伦的等级性和单向性本身是人际交往和社会制度演变的必然结果,当然也不可忽略其交互性和平等性的理想指向。即使国家与社会层面一直呈现男性权威的语境,但在夫妻关系的具体处理中,内生了多重平衡夫妻单向性伦理的补充性机制。首先,夫妻和睦,互为敬重。虽然传统家庭主张“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但夫妻相互涵养持敬亦是乡风礼俗的基本要求,“仁”“恕”“爱人”的理念也体现了对女性的道德情感与关怀精神。其次,由“妻”而“母”的地位跃升。母亲、妻子、女儿的家庭角色忽略了女性作为个体的价值,但女性伦理也有某种弹性的运作机制。在家庭中,女性由“妻子”而“母亲”、由“儿媳”而“婆母”的身份转变,亦带来女性规范性约束和家庭地位的改变,能够使女性由家庭权力结构的边缘移位至中心。当然,这种“母权”的合法性一般取决于父家长的意志与态度。在乡下,家庭结构主要由夫妻与子女或子妇组成,女性在农活生计中发挥着与男性同样的作用,因而女性的家庭价值得到了相当程度的认可。弗里德曼曾提出类似观点,认为“穷人家户中夫妻之间的联系要强于富人的夫妻”。再次,姻亲的重要性。女性在家庭劳作中的重要性使得与女性相关的文化符号也具有与男性平等的内涵,其中姻亲之间的互助合作是小农经济作业中约定俗成的社会交往习惯与制度。舅公是最能体现姻亲关系影响力的重要角色。民谚云:“天上雷公大,地上舅公大。”在乡村民俗仪节中,存在由舅舅化解各方面矛盾的“亲戚理”,每当生产生活中出现与婚礼、生养、耕种等相关的纠纷时,仲裁权最终归于舅舅等长辈。人类学家鲁比·沃森提出,女性在小农-佃户家庭的姻亲关系中扮演着核心角色,是“姻亲关系积极的参与者”,说明弱者在边缘化的形塑中逐渐形成了切合实际的家庭文化特色。最后,婚仪中的女性尊重。婚仪是夫妻关系合法化习俗定制,汉人婚仪主要成型于西周时期,以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六礼”为基本要件,均可解读为姻亲关系之于家庭的重要性以及男权社会平衡女性地位的补偿机制。
(四)兄弟之序:友悌共济
相对于君臣、父子、夫妻之间无可争议的依赖与共谋关系,兄弟关系(涵盖朋友之序)的复杂性远远超过了传统家庭伦理的预设,自古就有“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的“对内而争、对外而和的双重向度”。兄弟之伦是基于血缘生成并向外扩展的同辈关系,是依附于父子关系的次级关系,“‘兄,况也。’况於父”“弟,悌也。言顺于兄”,“长兄如父,长嫂如母”。兄弟关系对父子关系的比况与模拟,体现了兄弟之间垂直的关系结构,兄长对幼弟具有绝对的权威,民谚“厨归长嫂”即隐喻了兄长对家庭财务与生产资料的控制权。但是,这种不平等仅仅存在于同室共爨的大家大族之中,在乡民中间基本不存在“五世”或“三世”同堂的大家庭模式。中国乡村家庭一般有“夫妇式”“联合式”“主干式”三种类型,尽管汉以后国家规定父母或祖父母健在时,不允许子孙分财异具,但民间一直有兄弟分家析产的习惯性仪俗,“邀同尊长亲族将祖宗所遗房产田园两厢情愿按两分均分,帖阄为准略无偏颇”。故而,乡村社会以“夫妇式家庭”和“主干式家庭”居多,这种兄弟分灶分居的小家户模式给予兄弟独立处理家庭事务的权利,避免了合居时所产生的纠纷,是符合生活实际需要的理性选择。从兄弟伦理来说,虽然分家,小家户之间也存在“合”的关系,兄弟共同承担祖先祭祀、赡养老人、分摊赋役等职责,并在农忙时节互助合作,以同心同德、振兴家业为共同目的。
就正统伦理来说,兄弟之间的互信共济是一种道德责任。出于天伦之爱以及对家庭家族利益的共同维护,兄友弟悌的理想家庭秩序一直受到社会推崇。《颜氏家训·兄弟》云:“兄弟者,分形连气之人也。方其幼也,父母左提右挈,前襟后裾;食则同案,衣则传服,学则连业,游则共方,虽有悖乱之人,不能不相爱也。”从哲学的高度奠定了兄弟友爱的理论基础,又提出从日常生活实践中育养出兄弟间深厚的情感。所谓“兄友”,即要求兄长爱护幼弟,给予其物质和精神诸多方面的照顾,如果父母早亡,兄长则要承担起抚养弟弟的责任。在徽州方志中有众多兄弟间至善伦理的记载。“程大绅,字廷佩,冯唐人,事父母以孝,闻父没,抚幼弟大统,极友爱。比长,乃为之室。后相继病殁,抚其遗孤,至于成立,而以己所遗田产,今诸子与姪均析。”“黄愿益,字君达,性孝友,鹑衣粝食,贾于丹阳,无私财,教养两弟愿意愿新,成立,终不分析。”兄对弟的友爱主要体现为抚养、教育、同爨乃至养护遗孤等行动,这种友爱也是社会交往的基础。所谓“弟悌”,主要指弟对兄的尊敬和顺从,《说文解字》即将“悌”释读为“善兄弟也,从心”。徽州方志记载了汪逢源割股救兄、吴鼐为兄顶罪赴死、吴添兄弟遇寇争死等案例,说明兄弟本为“连枝”,利益一致,价值相同,兄友弟悌理应受到广泛的社会支持。《弟子规》将这种伦理总结为“兄道友,弟道恭,兄弟睦,孝在中”,将兄弟和谐相处上升到孝道层面,兄弟和睦则为孝,否则为不孝。“友”“悌”“恭”等都属于人为制定的伦理规范,在引导兄弟之序的同时,又赋予血缘关系以广泛的社会意义,社会整合亦在自然与社会的双重维度上得以实现。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多极力量影响下的乡村家庭秩序
在传统社会,双向性伦理传递了家国及家庭成员之间的理想型家庭秩序,在现实层面则体现为不同角色之间的单向性伦理。也正是在这种将现实严控与理想诉求紧密结合的伦理逻辑引导下,乡村秩序稳定延续并长期维持着社会差别。新中国成立后,家国秩序变迁几乎与国家权威建设过程完全融合,但就家户内部来说,家庭成员一方面受到新制度与新观念的影响,另一方面又保持了固有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双向性家庭伦理仍然有着个体行动的解释力与控制力,与土地的紧密联系则使得乡村社会一直延续着家族主义和父子轴的传统。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社会发生结构性巨变,从制度、风俗、权力、情感等方面改变了家与国、家与村及至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庭伦理不断重塑,表现出历史变革中从未显现的多元混合模式,社会秩序亦有了新的判定维度,而在新旧交接的过程中,乡村社会呈现某种不稳定状态。
(一)家户制度改变,家庭秩序的血缘依赖与工具理性并存
晚清以来,乡村社会现代化速度加快,但在20世纪上半叶还保留了传统的社会生活与组织模式,土地私有制与传统家户制仍然是核心制度。从1949年开始,乡村家庭建设被纳入国家建设的实践逻辑中。随着合作社与社队体制的推行,小农户不再是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家户主也失去了控制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再加上同时期《新婚姻法》的颁布等,各种因素叠加共同推动乡村家庭结构的现代转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标志着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形成,小农户亦被严密整合在国家政治体系中。随着系列家庭政策落实,家国关系不再持续家庭权力架构延伸至国家的传统,而是国家权威改变了家庭的生产模式和生活秩序。当然,村民在增强国家与集体意识的同时,亦保持着家族内部、亲朋邻里之间的生产互助乃至经济借贷等关系,传统家户制度继续发挥着或隐或显的功能。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施行之后,这种家族意识在很多村庄流行。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民出于发家致富的内在目标与动力,开始向城市流动,国家也对户籍制度进行了有计划的渐进式改革,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转移农村劳动力、鼓励农民落户集镇的政策与文件。1985年,第一代身份证发放,社会管理重心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偏重人口的空间、属地要素转移到简单的居民身份管理,给予了农民自由发展、自由迁移的权利,农民对集体的组织性依附减弱,而家庭的经营空间扩大。进入新世纪后,大量资源被输入到农村以解决“三农问题”,国家城镇化战略的推行,又使得“农民市民化”的转变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至于农民本身,很多人在对户口选择的左右摇摆中,经历了重新自我定位的过程,并通过落户城市、改变家庭生产生活方式表达其强烈的市民化意愿。最近几年,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城乡之间出现了人口与资源的“新回乡”运动。这种社会流动的新模式将带来乡村家庭秩序的再次调整与变化。
可以说,中国乡村家庭变化主要源于社会现代性变迁。在20世纪90年代,就有学者指出,“社会的转型使家庭也发生转型性变化,即由农业社会的血亲主位、父子轴心、男性专权的传统家庭,向工业社会的婚姻主位、夫妻轴心、两性平等的现代家庭转变”。农村转移人口的增加,在促使家户分化、家庭类型增多的同时,也影响了家庭成员之间感情的建立与延续。在父子之序方面,除了形成由权威―服从向亲密―协作转向的新型代际关系外,也出现子代对亲代的“能养”与“敬爱”模式淡化的现象,支持乡村传统孝道的社会与观念基础均减弱。需要深思的是,子代在挑战父子双向性伦理的同时,亦在传统家户道德框架下重新定义道德,提出亲代为子代尽责、子代无须赡养亲代的血缘依赖方式的合理性。如今,乡村孝道出现“儿子过得幸福是孝顺父母最好的方式”的新认知,在青年中流行“啃老有理”的观念,“老的就该补贴小的”“老的就该为子孙操心”等观念有一定的市场,这种现象说明了父子关系中社会舆论与乡村话语以子代为重心的导向,但“孝而不顺”“养育无恩”等价值判断一旦流行,将彻底改变血缘共同体的孝道法则。在夫妻之序上,现在乡村家庭的稳定与发展更加得力于夫妻共筹与女性独立。随着更多女性受教育水平提高以及进入劳动力市场,夫唱妇随的秩序被打破,甚至“老婆大人是一切”成为受崇奉的夫妻之道。另外,婚姻圈扩大和外地婚也改变了传统姻亲秩序,姻缘塑造强信任网络的功能强化,相应血缘的类似功能不断弱化。在兄弟之序上,现代乡村社会结构中要不缺失兄弟姐妹妯娌连襟等伦理关系,要不兄弟关系疏远,兄弟之间“血浓于水”的亲情意识进一步淡化,除非岁时节令或红白喜事才发生暂时性交往,兄友弟恭的理想型秩序失去现实基础,兄与弟的伦理向度甚至转化为有伦无理的状态。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变动均说明乡村血缘本位的家庭秩序动摇,凸显市场经济理性的家庭价值系统生成。然而,“家”作为生活共同体的意义依然存在,在乡村家庭秩序运行中仍有着传统伦理的行为逻辑与处世策略。
(二)家共同体分解,个体化行动从家国连续统中突显
“家共同体”主要指以血缘、地缘、信仰为纽带自然生长起来的具有高度价值认同和道德内聚的聚集体,是中国传统社会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它以血缘为制度核心,以地缘为生长基础,随国家权力、经济活动、社会网络等因素变化在原有形态上收缩和扩张,规模可内缩为物理边界清晰、产权意识明确的微观小农户家庭,也可外扩为在相当程度上与村社一体的中观宗族组织,甚至可以为与整个国家地理边界重合的宏观社会系统。家共同体与农耕社会互生共成,既可以与农耕社会的地理空间重合,又可以作为农耕社会的基本要素而形成一种内生于农耕社会的自发秩序推力。重视血脉亲情是家共同体成员的结合原则,成员之间有着共同的利益、情感、习惯和记忆,彼此亲密互动又内部分化,遵从基于血缘关系而展开的权力系统。在现代性扩张中,人们在价值认同、情感联系、信任塑造等方面存在诸多变化,传统家共同体亦遭际一定程度的分解。
在家国结构方面,随着国家权力的收放,传统家共同体的边界、功能、意识亦发生改变。首先,家共同体或向内缩小或趋向解体。家共同体作为乡村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其边界变化与劳动力组织方式密切相关。新中国成立后,乡村劳动力组织方式总体上经历了家户分散劳动―集体共同劳动―家户分散劳动―现代规模化经营+家户分散劳动的过程,村民的家庭私人意识与集体公共意识时而耦合,时而分离,而市场化所带来的解构力量,在分解传统家共同体的同时,又为其提供了新的生长空间,主要体现为乡村宗族文化的回潮,但其政治功能不复存在。其次,乡村政治生态嬗变导致伦理本位的内生性治理元素弱化。我国乡村治政大致经历了宗法礼治―政社合一―村民自治的重大变迁。迄今,村民自治制度已经施行四十余年,并在具体时空下不断调整与创新,同时激活了村民的主权意识与自我能力感知。尽管符合乡土风格的本土化实践是相对合宜的自治范式,但随着家户利益向城市社会的延伸,乡村的内生性规则逐渐消淡,而国家各种公共服务执行了传统家庭和邻里社区所做的事务,使得建立在乡规民约和伦理道德基础上的乡村家庭秩序结构进一步被打破。再次,村民家国一体观念改变,家齐国治的因果链条中断。现在,大多数村民仍富有深切的家国情怀,认为国治乃家齐家富的条件,并对国家治理能力、民族精神发展抱有乐观态度。但是,心怀天下不必然等于认可“家齐而国治”的逻辑关系,村民不再强调家庭“小事”与国家“大事”的一致,并将家庭内缩为私人活动的领域,这必然导致村民对于家国关系认识的改变。
对于家庭成员来说,家共同体是利益共同体、情感共同体、信仰共同体的集合,但随着乡村社会结构与家户制度的改变,家庭成员能够共享的各种资本与社会价值逐步淡化。失去了共同的利益、情感、信仰的支撑,家共同体的精神内核虚化而凝聚力降低,微观层面的家共同体分解成独立的个体。就家庭的外部关联来说,随着个人与社会发生关联的主动性增强,家庭逐步弱化连接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中介功能,成人也取代家庭成为基本的资本再生产单位,这主要表现为个人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抽离于家庭整体利益,人伦秩序和家庭社会网络对个人的制约力在下降,也意味着个人在家国连续统构建中的作用增强。与家庭作为行动单位相比,个人的独立行动更加自由,故而能够塑造各种与社会联结的方式,如通过频繁流动从市场经济体制中获取生存与发展的各类资本,突破地域与门户限制以缔结更加广泛的社会网络等。这种以个体行动为基础的新型社会结构不同于强调血缘关系的自然型社会构成模式,表达了个体化的动态社会的初步形成。但是,当下的乡村社会并没有做好如何应对这种转变所伴生的各种失范问题,个人与社会之间亦未形成完全成熟的由权利义务关系支撑的互动链。在乡村社会,家庭失序、人伦异化的消极现象处处可见,而个体承受社会风险的能力以及国家保障其免受风险的能力都较薄弱。如何反思村民个体化与凸显唯我主义的自我化或私人化之间的区别?如何让个体依赖有效的制度设计,进入良性的人伦秩序,找寻归属感与增加凝合力的集体意识?如何增加松散化的乡村家庭对抗外部风险的能力?如何在去传统化背景下,建构一个稳定有序的新型家庭生活环境?都是当前乡村社会亟需关注与解决的问题,也是实现个体―家庭―村社(社会组织)―国家连续统的充要条件。
(三)新型秩序生产,乡村家庭面临不确定未来
徐勇指出,传统家户制度是“当下及未来农村发展的制度底色”,只有高度重视和深入挖掘这一底色,“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建立起必要的关联,才能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无疑,重建充满凝聚力与团结力的乡村家共同体,是塑造中国底色、找寻中国特色的优质路径,也是乡村家庭秩序自我调适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当前语境下,家共同体的建立需要确立一个能够向内保障成员和谐、向外维护国家安定的行动主体,这个主体不再是纯粹的家庭(家族),它可以为建立在血缘、地缘基础上的家庭、村社,可以是因业缘、趣缘、际缘而形成的各类正式组织或非正式团体,也可以是以国家为单位的宏观社会架构,在不同时域往往以不同的形态展现出来,并依据不同情势发挥不同的作用,同时凝合各种力量形成相对稳定的外在社会结构与内在精神结构。行动主体可以变化的、边界可以伸缩的、有弹性的、不受地缘限制的家共同体是当前乡村家庭秩序建设的重要目标,但无论是怎样的行动主体,家共同体建构都必须遵循这几个方面的原则:首先,整体性。无论家共同体以何种边界呈现,在规定私人领域和公共场所的界限的同时,都要保持内部成员的团结力,而这一团结力建立在共同的利益、情感以及统一的价值、规范基础上。其次,自主性。给予成员独立开放的活动空间,充分培育个体的能力与权利,承认个体的自由人格和依赖于家共同体的交互性关系。再次,可持续性。尽管新型家共同体已经不受地缘限制,但保持了生态、经济、生产等方面的互相依存、协调共进及持续发展。最后,伦理性。维护基于血缘关系之上的双向性人伦精神及相应的社会秩序,使成员间形成亲密而有意义的基础、拟似乃至泛化的亲缘关系。
双向性伦理生成于农耕社会,其理想化诉求一直影响着乡村家共同体的行动逻辑,决定着村民道德行动的方向。王钰指出:“集体道德主体的伦理精神结构有三方面内容:趋善的定向、行善的意向、行善的自觉的道德本体;特殊意志和普遍意志的统一;个体向实体的伦理回归。”因此,尽管在国家治政、市场运作、村民选择等多极力量的影响下,乡村伦理向度呈现单向性伦理、双向性伦理、多向性伦理、无伦理职责的混合性状态,但乡村双向性伦理统合了善的精神、个体特殊性和共同体普遍性,当个体作为行动主体与家共同体这一实体在动态互构中合而为一,就有可能促生一个新型的伦理世界的形成。尽管新时期乡村社会呈多元化发展,但不少村庄也以家庭瓦解、老人失养、青少年失教、黑势力盛行等严峻形势体现出来,村庄与家户失调互为因果且互相转化。在乡村生存与发展困境相对突出的情境下,系统反思现代性问题,重建新型乡村家共同体,延续传统理想型家庭伦理,维护人伦关系和谐仍将是值得研究的命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中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挖掘农耕文化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在保护传承的基础上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有利于在新时代焕发出乡风文明的新气象,进一步丰富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从国家保护角度确立了现代化进程中乡村传统文化的定位与发展方向,乡村振兴战略无疑促动了社会各界对于乡村家庭未来的乐观情绪,但乡村家共同体行动主体的实践路径怎样,秩序生产的伦理助推系统如何建立,乡村潜隐的社会问题如何发现与解决,等等,都处于摸索性探究中。目前,大多数乡村家庭生活质量滞后于城市,而随着老龄化程度加深,青少年在乡村振兴中的地位愈发突出。但是,在社会流动加速、生活相对富足、超低生育率形成、读书有用或无用的矛盾心理等多重因素作用下,很多乡村青少年的成长问题亦成为乡村家庭教育的短板,并可能带来未来乡村家庭秩序走向的困局。吉登斯指出,我们不断发展的知识影响着世界并制造出不可控的风险,“我们生活在这样的一个社会里,危险更多地来自我们自己而不是来源于外界”。在新型秩序生产过程中,乡村家庭仍然面临不确定的未来。
结论
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家庭秩序建设一方面成为提升村民生活质量的重要路径,另一方面则是反思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自觉的切入点。在农耕社会的家户成员乃至家国之间,无不传递着家国、父子、夫妻、兄弟的主从对立关系以及共生互荣的亲密情感,并以此形成了道德主义的家庭秩序。这种道德主义在中国社会仍然有着突出的影响力,即使以传统家户制度为核心的乡村家庭被解构,家庭责任伦理依然是乡村秩序运行的内在依据。同时,现代社会关系在本质上并未超越“五伦”的传统伦理结构,这是嵌入新型伦理逻辑的现实土壤。可以说,乡村家庭秩序变迁是现代化的必然产物,也是国家影响和村民选择的结果。现代化给农村带来技术进步、丰富物质以及生活便利的同时,也改变了农村的社会结构与家庭秩序;国家则通过各种措施渗入地方社会,引导村民家国理念的变化。某种程度上,村民对家庭生活方式的自主选择由前两个因素促生而成,但“一切为了家”的根本目标没有改变。
在乡村家庭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在处理家庭秩序问题时,需要在国家引领下,充分发挥乡村家庭的组织优势和竞争力,培养村民对乡村振兴优化路径的判断力与操作力。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改变家国之间“国家在动,村民不动或被动”的局面,这就需要通过家庭建设来提升村民主动介入社会的兴趣和能力,使村民对国家治理达到真正平等的有意义的认同,这是均衡国―家―民结构的基本条件。提升村民的主体性还需要在村民参与下,建立宜居的富有特色的乡村生活空间,形成相对稳定的亲缘、地缘和业缘关系,从而促进乡村家共同体的充分转型。今后,城乡之间的互动将进一步加强,人口流动方向可能会从过去单向的“村入城”流动代之以双向的“村城互入”流动,在城乡居民之间则有可能形成新型的共同体模式。另外,未来的农民在个体行动上将更加多元,在日常需求和家庭理念上会更加多样化,而村庄的社会结构与家户制度将会更加复杂。因此,单纯强调村民的主体性和传统文化的价值并不能根本解决乡村振兴问题,需要结合新时代生发的各种新元素,持续考察乡村社会发展的需求与内生力,借鉴各种外来的经验与教训,找寻家共同体现代转型的最佳模式,实现乡村家庭秩序稳定有效的理性化建构。齐格蒙特·鲍曼说:“共同体一旦‘解体’,它就不能像凤凰涅槃一样被再次放在一起并被整合为一体”,点明了未来共同体建构的不确定性与历史差异性。但是,我们需要考虑到中国乡村家共同体变迁的重要性与特殊性,在理论和实践上对其重建问题予以认真的思考与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