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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洪涛 宋朝阳】我国提高农村生产力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基于马克思主义生产社会化理论的分析

来源:《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      发布日期:2020-02-29 10:59:56      发布人:       

摘 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发展的路径和方式经历了多次变化。从总体上看,各阶段的发展道路都是基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逻辑来展开的,其成就是显著的,可以为其他国家实现农业发展和农村现代化提供借鉴。马克思主义的生产社会化理论为我国农村现代化实践提供了理论基础,我国在不同历史阶段的理论探索也拓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生产社会化理论在落后的农业国实现农村现代化的新境界。特别是习近平“要走组织化的农村市场化发展路子”的构想,确立了实践形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发展的科学道路,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生产社会化理论,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提供了生产力层面的理论支撑。

关键词农村生产力;生产社会化;实践探索;理论创新

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实现农村现代化的实践路径及其政策导向,可以发现,确保农民利益是党和国家农村工作的底线与指针。通过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升来提高广大农民的福利水平是各级政府开展农民工作的逻辑遵循,把农民组织起来是实现农村现代化的根本保证。马克思主义的生产社会化理论是我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一以贯之的理论基础,对提高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一作用在当下的意义就是为乡村振兴提供了正确的路径选择,并有助于提升我国农业经济体系的现代化能级。

一、我国提高农村生产力实践的主要抓手是改变农业生产组织方式

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生产资料所有制构架和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大致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1)土地改革与家庭经营;(2)合作化与人民公社;(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4)“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以城乡融合为主体路径的新型生产组织形式。

第一个阶段(1949~1952年)的土地改革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极大地释放了乡村社会的生产积极性。中央政府于1950年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与《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其目的均为通过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改革,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国家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因此,对于可能造成农村生产力破坏的行为做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土地改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和矿山及湖、沼、河、港等,均归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之。其原由私人投资经营者,仍由原经营者按照人民政府颁布之法令继续经营之”;“使用机器耕种或有其他进步设备的农田、苗圃、农事试验场及有技术性的大竹园、大果园、大茶山、大桐山、大桑田、大牧场等,由原经营者继续经营,不得分散”。

土地改革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的劳动生产力,释放了土地的产能,农作物产量获得了较大的增长。1952年,全国农业总产值比1949年增加48.5%,比1951年增加15.3%;粮食产量比1949年增长42.8%,棉花总产量比1949年增长193.4%。这样的增长速度,是历史上罕见的。

第二个阶段(1952~1978年)的合作化与人民公社是推动生产社会化的一次尝试。客观地评价这个时期的农业政策,对规划当下的乡村振兴战略是大有裨益的。这个阶段的农村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间段,即:(1)合作化时期;(2)人民公社化时期。

发展农业合作社,是新民主主义时期“三大改造”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来“集中力量办大事”,推动国家的工业化。为此,就需要把农民组织起来,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从1951年到1954年共召开了四次中央层面的互助合作会议,每次会议的《决议》都是基于改变“个体经济受小农经济的局限,增产潜力有限”状态的考虑,为发展生产、抵御自然灾害,鼓励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并提出了不同年度的主要任务,以期最终通过合作化道路,使农业由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组织起来的集体生产的合作经济,以适应国家工业化的需要。在此基础上实施初步的技术改良和部分的机械耕作,计划经过10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大规模的农业机械化。

在合作化过程中,遵循了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坚持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采取循序渐进的步骤,即从互助组(1951年12月~1953年底)到初级社(1953年底~1955年9月)、高级社(1955年10月~1956年底)的逐步过渡形式,到1956年底,全国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96.3%,5亿多农民通过合作化,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改善了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增加耕地面积867万亩,新增灌溉面积2.2亿亩。

1957年冬和1958年春,全国农村开启了大搞农田基本建设的热潮,修水库、造林、抗旱等活动需要在更大的空间范围内展开协作,相邻合作社之间的协作所产生的外部交易成本对基本建设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1958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成都会议通过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指出:“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是必要的”,人民公社应运而生。作为政经合一的单位,人民公社既是一级政权组织,又是一个经济单位;既是农业合作单位,又是工业合作单位。通过人民公社这一组织形式,增强了中央政府对农村社会的动员、组织和控制能力。同时,从推广人民公社体制的出发点来看,是希望通过扩大生产单位的规模来为机械化提供条件。但是,人民公社这一组织形式是作为上层建筑的创新性改革措施被推广到全国农村地区的,在当时小生产特征非常典型的态势下,其对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的改变,特别是生产组织方式的改变,没有从根本上构建起社会化的农业生产分工体系,没有改变其“扩大了规模的小农经济模式”的性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生产力水平低下的问题,甚至在很多地方因组织能力低下和组织方式缺陷对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还起到了极大的负面作用。加上这一时期人口大幅增加的原因,以及农业为工业提供资金原始积累的政策原因,农民人均收入和人均农产品产量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农民生活水平没能得到明显改善,在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恶化的现象。

第三个阶段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9年,中央对农业生产的组织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开始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1983年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经营形式。从农业生产的组织方式上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属于小生产模式,这种模式破解了人民公社时期农民人均负担较重的体制性束缚。经过近20年的发展,实现了政府工作人员与公共服务人员(如教师、医生、农技人员等)的工资福利与辖区农民的劳动产出脱钩(已基本不存在直接挂钩的体制安排与现象),有效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再加上政府政策和市场规律所产生的农产品价格上升的事实与态势,基本上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业生产的主要经营形式,改变了乡村社会的组织结构,其小生产的内在属性加深了我国乡村经济“分”“散”“小”的属性,也削弱了中央政府对乡村社会的贯通度,各级政府对乡村社会组织力和控制力的减弱以及农户的“单干”模式造成了1978年以后农业基础设施特别是农田水利设施的荒废态势,在土地的自然力不变甚至下滑的状态下,因“单干”而产生的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的制度优势释放殆尽之后,农民收入和农业产值提高遇到了“瓶颈”。为此,邓小平于1990年3月提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又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由此,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方式进入到“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探索与发展阶段。

第四个阶段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探索与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后,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所加重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村和农业经济面临的资源约束进一步加剧,分散经营的农户很难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占据比较主动的地位,这就使农民和农业处于整个产业生态链的底端。如何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村生产和生活方式的现代化,除了提高城市化发展的进程和内在品质以吸引和安置更多的农村人口以外,还必须开展综合性的体制机制创新,这就必须改革农业的基本经营制度,扩大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必然的选择。一方面,该体制在制度层面上确保家庭承包经营权以巩固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另一方面,又强调加强集体层经营,以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形态的推广和升级可以提高乡村社会的分工程度,进而提高乡村社会的组织化程度,最终达到深化乡村社会资本关系的目的。

乡村社会推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来,在农业生产与经营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主要体现在:(1)高效复合种植和交叉种养模式在全国得到推广;(2)特种养殖业得到较大发展;(3)高品质农作物的种植面积大大增加;(4)各种保护耕地肥力的种植方式得以推广和落实;(5)农地工程建设进程加快,先进的灌溉技术和工程得到推广与使用;(6)农业结构调整速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加快,粮食产量稳步提高。

第五阶段是以城乡融合为主体路径的新型生产组织形式的推广,具体的模式和体制机制创新尚处于探索阶段。十九大明确了乡村振兴战略的主体性发展路径,就是要通过城乡融合来带动农村的繁荣、农业的兴旺和农民的富裕。其实,古今中外的区域经济发展史已经告诉我们,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差异,其根源是要素(特别是优质要素)的集聚与否。发达地区是人流、物流、资金流、技术流和信息流的“五流交汇”之地,通过“五流交汇”能够产生集聚经济效应和范围经济效应,进而产生“地方化经济”特征或“城市化经济”特征,在经济增长与发展过程中领先其他地区。通过城乡融合来实现乡村振兴,就是要实现城市的优质要素辐射乡村、汇聚乡村,进而带动乡村的发展。城乡融合必然会引发乡村社会治理结构的变化以及农业生产组织方式的变化,“专业分工”与“社会化生产”的模式一定是未来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

综合分析上述五个阶段我国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的实践经验,可以发现,主要的抓手是改变农业生产组织方式。由此得出的结论是:(1)从土改开始,所有的土地政策和生产组织方式的改变,其目的都是为了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农村、农业的生产力;(2)“三农”政策的主线是为了推动农业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的方向发展;(3)1979年至今的三个发展阶段所呈现出来的经营体制和生产组织形式同时并存于当下时空,呈现出“三制叠加、融合并存”的特征。

二、我国提高农村生产力的实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生产社会化理论

1.毛泽东的“先合作化、集体化,再机械化”思想拓展了马克思主义生产社会化理论在落后的农业国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新境界。

综合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所内含的理论逻辑,可以发现,农业生产组织方式的革新是各个发展阶段的主要着力点,其理论基础则是马克思主义的生产社会化理论。

马克思的生产社会化概念主要是用来概括生产力发展现象的,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进一步社会化,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进一步转化为社会的使用的公共的生产资料”。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整体所做的分析中可以发现,他所指的生产社会化的主要内容为:(1)以分工协作为内容的劳动社会化;(2)生产资料的社会使用。生产社会化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结果在生产方式上的体现,特别表现为生产组织方式的转变,大生产取代小生产,改变了在生产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技术关系,即分工与协作的关系,小规模的分散劳动转化为大规模的集中劳动,企业内部分工更加细化,企业间的分工更加普遍。对于劳动者而言,其劳动过程是“完全按等级安排的社会机构的形式出现的”。企业分工协作的组织形式是伴随着生产力的进步来展开的,从简单协作、工场手工业再到机器大工厂。生产力的发展决定了生产关系和生产组织方式的不断演变是马克思等经典作家的基本观点,列宁和斯大林等人的政策主张也是遵循上述理论逻辑来展开的,即在苏联发展农业经济,需要遵循“先机械化、再集体化”的路径。

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生产社会化理论的贡献主要在于:针对尚处于小生产阶段的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如何实现现代化的命题,他提出了率先在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方面进行革新,通过生产组织方式的革命性创新,即合作化和集体化来推动农村和农业的社会化进程,提高农民作为“社会人”的程度,实现“农业社会化”,提高农业生产力,并以此来助力国家的工业化。他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指出,“没有农业社会化,就没有全部的巩固的社会主义”。为此,他提出,“在我国条件下(在资本主义国家内是使农业资本主义化),则必须先有合作化,然后才能使用大机器”。为此,“中央政府必须大力扶持农业合作制经济”,以此来改变农业和农村的个体性和分散性特征,提高农业生产的社会化程度。

由此可见,毛泽东时代,通过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实现了在工业化和机械化之前率先实现农业生产组织方式的现代化,实现单位组织内部的劳动分工,生产队通过专业生产组方式(种粮小组、养猪小组、副业小组等)实现了劳动力的专业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进步和成长。这是实践形态社会主义对经典社会主义的一次重要的自我调整和修复,是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一次具有中国化、时代化意义的适应,是小农经济国家实现农业现代化跨越式发展目标在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层面展开的主动性、前瞻性调整。虽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在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方面调整上的“跃进式躁动”,出现了主观认识和客观实际之间的偏差,但其理论分析框架契合了马克思主义生产社会化理论的基本要件,并且是在不断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进行过多次的调整和修复,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境界,是落后的农业国主动调整生产关系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理论典范。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两个飞跃”论、“大力发展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思想和“农业一体化”等思想深化了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认识,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生产社会化理论在中国实践中的创造性运用的集中体现。

邓小平的“两个飞跃”思想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党奋斗目标与性质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在农村社会和农业生产领域培育商品经济意识,通过“第一个飞跃”的耕地承包制度在事实上履行了保障农民生活的“兜底”作用,这是“文革”结束之后在社会主义农业发展道路上的一次重构,是“人民中心论”的一次重要实践。农业生产资料的分散是社会分工的前提,但是,在农业生产技术比较落后的我国农村社会,耕地的分散化经营,不利于农村内部形成专业分工,也不利于集聚农村资源打造“一村一品”优势产品,进而不利于形成村落之间的农产品生产分工体系。为此,邓小平在1990年提出要实现“第二个飞跃”。他指出,“仅是以一家一户的耕作,不向集体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是不可能的”。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

马克思认为,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必然会带来社会生产方式的改变,小生产方式被取代的主要表现是:(1)劳动社会化;(2)生产资料的社会使用。恩格斯将“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归纳为“社会化生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研究逻辑显示,社会化生产是生产过程中社会关系随着生产力的进步而不断发生动态演变的过程。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两个性质不同的方面,一方面是人与人之间的技术关系,另一方面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技术关系就是分工与协作的关系。

我国“三农”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业生产组织方式的“分”“散”“小”特征及其背后所蕴含的体制机制特征。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和当下“第二个飞跃”中的规模化生产究其实质而言都属于“扩大生产单位规模、增强内部分工”模式,和马克思所讲的社会分工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马克思认为,社会分工是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的,即“社会内部的分工以不同劳动部门的产品的买卖为中介”。其实,劳动社会化是以分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分工则包括企业内部的分工和社会分工:企业内部的分工是以生产资料集中在一个企业内部为前提的;社会分工则是“以生产资料分散在许多互不依赖的商品生产者中间为前提”。从我国农村合作化运动开始至今,各阶段农业生产组织方式的变革都是围绕着“分”与“合”来展开的。所有“合”的努力的逻辑起点都是期望通过强化组织内部的专业分工,来降低单个工作程序(或环节)的复杂程度,为提高单位时间的产出率提供技术条件。农业生产合作单位或集体单位内部的分工协作虽然能够在生产效率的提高方面提供较大的制度性优势,但在全球化分工体系已然形成且成熟的当下,单个企业如果不能参与到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并利用社会分工体系所提供的优质要素来为企业自身的再生产过程提供服务,则该单个企业的运营成本就不可能真正降低,其市场竞争力也就必然会缺乏优势。为此,邓小平强调的“农村农业的改革与发展要适应生产社会化需要”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经典理论的自觉遵循。同时也是对毛泽东同志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来推动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思想的自觉遵循。在其“两个飞跃”思想的指导下,农业生产组织方式突破了传统计划经济框架下对农民“统得过死”的局限,为构建一个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合作化、集体化、集约化发展农业生产的理论框架奠定了基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提供了基本思路和基本框架。

199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落实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这彰显了“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社会保障”的理念,再一次强调了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对农民生活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体现了“人民中心论”是我党和政府一以贯之的执政理念,也是农业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中需要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在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农民根本利益的基础上,“要大力发展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方式,引导农民开展各种新的联合与合作,逐步建立和发展连接农户与市场的各种必要的中介组织”。

“大力发展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张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生产社会化理论的内在要求的。马克思强调劳动过程的社会性是生产社会化的典型特征,其主要表现在劳动间内在地存在着分工协作的生产联系。列宁指出,劳动社会化使得“许多分散的生产过程融合成一个社会生产过程。……生产者之间的社会联系日益加强,生产者在结成一个整体”。“大力发展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张,究其实质,是强调各级政府部门要在生产关系层面展开主动、积极的行动,为以农户为基本单位的农业生产单位间开展联合与合作提供外部助力。在“第二个飞跃”中大力发展集体统一经营的原因,主要在于“集体统一经营的一个重要职能,是为农户提供生产服务。要把这种服务,同国家经济技术部门以及社会上的其他服务性经济实体为农业提供的服务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稳定、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促进农村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由此可见,国家“大力发展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张,是为农户之间和农业生产单位之间开展分工与合作提供支撑,有助于农村产业链的形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和农村发展理论的重要接续,是对邓小平“两个飞跃”理论的继承与发展,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生产社会化理论在中国实践中的创造性运用,是着眼于中国实际的理论思考,为提高我国农村的劳动分工和生产社会化程度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和政策指导。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加快了“农业一体化”的进程。实施“农业一体化”的重点是强调由农业合作社主导的农业一体化战略思维,其核心是:在农业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基础上,农业与其他相关产业部门进行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全方位合作,以实现某特定农产品的全产业链一体化。在“农业一体化”思维的基础上,十八大又提出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设想,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与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业一体化”思维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设想是与马克思的生产社会化理论高度吻合的。马克思认为,小生产“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对自然的社会统治和社会调节,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农业一体化”思维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设想是针对影响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的现状与不足而提出的革新的方向与方式,是对“小生产”组织方式的挑战,是在农业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方面的主动改变。通过“农业一体化”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可以深化生产单位内部和生产单位之间的分工体系的构建,进而推动农业生产的社会化组织方式的发展,推动规模化的生产单位间的分工协作。因此,“农业一体化”思维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设想是科学发展观在农业和农村发展问题上的具体体现,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对马克思主义生产社会化理论在中国的实践运用的集中体现。

3.习近平“要走组织化的农村市场化发展路子”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逻辑起点和分析框架是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生产社会化理论高度一致的。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实践形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发展内在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科学认识,确立了作为实践形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发展的科学道路。

习近平多次强调,农村的综合改革要以推进农业的现代化为目标,“要走组织化的农村市场化发展路子”。他认为,“加强对农民引导、组织和帮助,保护农民安全、顺利地进入市场,应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同时也是当前各级政府对农村市场化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之一”。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组织农民发展农村市场化的责任”,“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组织化水平很高、深受广大农民欢迎的农村市场化发展路子来”。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要走组织化的农村市场化发展路子”,进一步明确指出,解决“三农”问题、实现乡村振兴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的生产社会化理论。

就乡村振兴中的农业发展而言,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发展合作经济、集体经济,或是通过土地流转将土地集中,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的组织化程度;二是发展市场化的配套生产组织与服务机构,提高农业生产的社会化程度,加大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协作力度。这是生产社会化理论在乡村振兴中的体现,也是乡村振兴路径依赖的根本所在。十九大将“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作为实现乡村振兴五大目标的主要路径,其根本的逻辑起点就是要通过劳动社会化来提高农村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话语权和竞争力,提高社会分工的能级和范围,使社会化大协作成为农业生产的新模式、新常态。

乡村振兴的主要路径是城乡融合,其蕴含的内容中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即利用城市的生产模式来涵盖农业生产,也就是要把城市的先进技术和生产模式、生产要素引入到农业生产之中。大企业之间的生产分工应该是当下及未来农业生产的组织者与经营者追求的,因为科技的进步已经为大型农机具的广泛应用提供了技术支撑。马克思认为,生产组织方式从简单协作到大规模分工协作的演进正是在生产技术革命的推动下形成的。恩格斯认为,“大工业使建立一个全新的社会组织成为绝对必要,在这个全新的社会组织里,工业生产将不是由相互竞争的单个工厂主来领导,而是由整个社会按照确定的计划和所有人的需要来领导”。为此,2016年,在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村改革座谈会上,习近平提出,“要以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为抓手,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当今中国“三农”问题的最基本的根源就是“小农”模式的动能(无论是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抑或是农产品的销售,以及农业生产的方式)与市场化的宏观经济环境之间的不匹配。在全球化背景下,“小农”模式的业者在流通领域及生产领域必然不会占据优势,其市场竞争力的劣势必然会造成“农户不富裕——生产低效益——农村空心化”的态势。解决“三农”困境的根本方法就是要推动农业生产适应全社会整体经济发展路径已然走向生产社会化这一客观现实,大农业格局的构建与打造必然要求农业生产与经营单位扩大其规模,通过城乡融合打造全社会一体化的企业分工协作和社会分工协作的农业再生产过程的新格局,通过劳动过程与规模结构两个方面的再造来推动农村社会生产关系和资源配置方式向着更高的能级演变。因此,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对“条块交融统筹城乡”概念的解读进行了深化,结合当下农业发展的整体态势,从国家战略的层面,提出了“大农政”(农业大部门行政管理体制)和“大农合”(大规模综合性多层次农村合作组织)理论。通过政府的主导和推动来调整与优化农业生产的组织方式和农村社会的组织结构与治理结构,进而培植农村经济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生产资料集中使用和劳动社会化的动能。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生产社会化理论是以概括生产力发展现象作为逻辑起点来分析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影响的。他们论述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分析生产社会化如何通过企业分工协作和社会分工协作这两种形式,以及社会化的劳动过程和社会化生产组织的规模结构这两个方面及其相互作用,来推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资源配置方式的形成与演变的。习近平的“要走组织化的农村市场化发展路子”思想和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的路径是城乡融合”的逻辑起点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分析起点是一脉相承的,分析框架也基本一致。这是在具体分析中国农村经济的技术态势、组织形式、经济水平和生产关系特征等诸多因素及其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来展开的,是建立在中国农村的分工现状、劳动过程的特征以及农业生产规模结构的动态演进的基础上的。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发展实践的全面总结,习近平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及其实践路径完美地将市场经济体制与机制的打造嵌入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的战略之中,科学地回答了农村市场化与农业市场化的概念区别,科学地回答了农村经济发展与市场化的辩证关系,科学地回答了工业化、城市化与农村市场化的关系,形成了基于马克思主义生产社会化理论的乡村振兴的全景图,是对作为实践形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发展内在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科学认识,确立了作为实践形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发展的科学道路。

三、结语

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的发展历程,基本上是围绕着农业生产资料所有制架构和农业生产组织方式的制度性变革来展开的,其五个阶段的成就可以概括为:(1)土地改革与家庭经营阶段实现了“耕者有其田”。(2)合作化践行了以毛泽东为核心的领导集体所坚持的“在没有机器化以前,先行集体化,然后机械化”的信念。他们认为,小农模式对工业化是不利的,也是不经济的,把数以亿计的小农“梳成辫子就好抓了”的集体化有助于国家的工业化。公社体制可以有效地实现国家对农村社会的动员与组织,进而解决农村社会治理问题。在国家优先发展工业的背景下,由农村人民公社和集体经济的发展可以实现农村的公共事业建设。本尼迪克·斯塔维斯(1974)的研究认为,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是“中国政府依靠体制的整顿来增产——‘通过改变生产关系来发展生产力'。”虽然人民公社在实践中发生了偏差,产生了严重的问题,但是其经验和教训为之后的改革开放提供了借鉴。(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之后的确权、确利,为广大农民提供了生存保障,对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4)“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一方面在制度层面上确保了家庭承包经营权,巩固了农户对承包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另一方面又强调加强集体层经营,以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形态的推广和升级可以提高乡村社会的分工程度,进而可以提高乡村社会的组织化程度,最终达到深化乡村社会资本关系的目的。(5)以城乡融合为主体路径的新型生产组织形式,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目前正处在探索实践过程。通过城乡融合来实现乡村振兴,就是要实现城市的优质要素辐射乡村、汇聚乡村,进而带动乡村的发展。城乡融合必然会引发乡村社会治理结构的变化以及农业生产组织方式的变化,其发展前景可期,发展效果更是值得期待。

上述五个阶段农村发展的成就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事实,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是基于下列逻辑来展开的: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必须改变农村的小农经济模式,组织起来扩大生产单位的经营规模;合作化是生产社会化在企业内部分工和专业化生产的第一阶段,且能够为农民所接受;市场化是构建现代农业的有效路径。“国家直接调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国家力量是市场化取向改革以来中国农村生产关系调整的主要推动力,这在生产关系层面和市场力量的组织层面为农村的生产社会化提供了主动调整与适应的推力,有助于我国农村在劳动过程和规模结构两个方面奠定社会化生产组织方式的基础,并进一步在生产资料的“分散”与“集中”矛盾运动中加速社会分工和企业分工格局的形成,进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农村发展中生产社会化格局的形成与深化。

总体来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的实践是成功的。这一成功实践为当今以农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模板;同时,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生产社会化理论的分析框架,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提供了生产力层面的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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