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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鹏辉等】生计、权利和尊重:生活机会视域下的美丽乡村建设

来源:《中国农村研究》2018(2)      发布日期:2020-03-12 10:59:56      发布人:       

摘 要以生活机会为理论视角,对美丽乡村建设路径进行整体性思考。乡村的本质是生活共同体,其核心是共同情感。美丽乡村建设要求建设乡村生活机会,包括生计、尊重和权利。而目前乡村建设实践中却呈现出生计发展未契合地方实际、仅关注“物的现代化”、忽视农民主体性和“人的现代化”培育等偏误。因此,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应该基于自然差异建设生计机会;推动还权赋能,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构建村社共同体,对农村农民进行正面宣传,以提高农民社会地位。以此,方能将农村建设成一个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关键词美丽乡村;生活机会;生计差异;村社共同体

长期以来,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从2003年到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16年聚焦三农领域,并提出了许多专门的方针政策:从2005年的“新农村建设”,到2015年的“美丽乡村建设”,再到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这反映出党和国家对乡村建设议题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也折射了其对具体建设目标与要求理解的日益深化。

然而,在美丽乡村建设的实践中,尽管有许多成功典范,但更多是失败案例,其中不乏一些地方政府扶持的内地样板村。这不仅反映出政策实践者对美丽乡村的本质缺乏准确的认识,更反映出学术界对此理论思考不够,未能很好地提出建设性意见。陈秋红和于法稳的研究表明,目前有关美丽乡村的研究“整体上还比较碎片化、零散化,还处于向社会大众宣传、主要由非学者来分析和评介的泛化研究阶段,尚未形成一个成熟、完整的理论体系”。因此,本文从生活机会的理论视角出发,分析乡村建设的内涵、现实偏误,并探析美丽乡村建设的基本路径。

一、生活机会视域下的乡村建设内涵

“生活机会”这一概念最早由韦伯提出,意指让人能够生存下来的机会。它不仅意味着在不同形式的社会以及其不同区域中,人能够生存下来的机会,同时也指一系列范围广泛的倾向和能力。生活机会这一概念包括四个要素,即收入、技能、社会网络和公共支持。由此可见,生活机会不仅包括个体的技能,也包括社会环境提供的有效机会。

“生活机会”这一概念导源于其相应的阶级状况而产生的“经济机会”。在韦伯有关阶级问题的讨论中,其关注的核心就是“生活机会”问题。韦伯曾指出,对于个体而言,有哪些可行性取决于其在社会结构中所处位置——这种位置能够提高其物质生活条件。换言之,生活机会由阶级决定。当然,阶级对生活机会的影响通过市场而实现。当市场无处不在时,机会取决于一个人能够带到市场上交易的资源,而阶级正是通过人们带到市场交易中的经济资产的种类来直接影响人们的物质福利。当然,一个人拥有的生产资料和资历是不同的,除了由生产资料占有差异所形成的阶级处境的直接影响之外,身份则是通过社会荣誉范畴,为各种强制性机制提供担保的方式来间接地影响人们的物质福利。此外,则是支配的重要影响。吉登斯指出,“权力是实现某种结果的能力”,其存在的前提是各种支配结构的存在。以康芒斯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派认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不是市场,而是社会制度安排中的权力结构。权力资源是权力的基础,其占有状态决定了“生活机会”的大小。由上述分析可知,生活机会这一概念关涉到经济、社会和政治三个领域。韦伯创造了“阶级”“尊重”与“支配”,分别指涉了“维持个体生计种种机遇的总体,个体的社会地位与所受尊重”,以及个体对他人的行为产生影响的能力。也即,在经济领域中获得财物、技能或收入机会的可能性,在社会地位上受到他人尊重的可能性,以及在政治领域中获得他人承认的可能性。因此,费立民(Flemming Christiansen)在界定生活机会时,将三者分别阐释为“生计”“尊重”与“权利”,而生活机会即是这三者的综合体。

费立民通过对过去四十年中国特殊历史情境的分析表明,农村人口开始的常规性的、大规模的乡城移动,正是其为了拓展生活机会、实现自我价值。事实上,目前乡村所缺乏的,正是“农村的组织化,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为农民寻得精神的出路”。所以说,进行美丽乡村建设,核心就在于恢复生活机会,具体则是恢复农村的生计、权利和尊重,这也与乡村振兴战略的二十字方针具有内在亲和性。

具体而言,“产业兴旺”作为乡村振兴的物质基础;“治理有效”作为乡村振兴的政治保障,它强调了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以实现农村社会的良治;“乡风文明”作为乡村振兴的精神要求,旨在强调传承和创新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创新,并推动人的现代化;“生态宜居”作为乡村振兴的设施条件,强调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生活富裕”作为乡村振兴的中心任务和根本目标,强调了要让农民更加富足,这也是应对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重要举措。通过上述对乡村振兴核心内涵的分析可知,“产业兴旺”明确指向生计,它具有基础性地位;“治理有效”则是政治保障,它强调了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主体地位,指向了生活机会中的“权利”问题;“乡风文明”则是强调了乡村社会的文化发展,以及农民的精神气质的提升,指向了“尊重”问题。这三者共同推动了“生态宜居”环境的建设,继而实现让农民“生活富裕”的根本目标。如果回溯历史,可以发现,以实现乡村发展为目标的乡村建设运动、以实现乡村更快发展为目标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当下的以实现乡村更好发展的乡村振兴战略,其核心内涵都是围绕生活机会的这三个维度来展开,即经济领域的生计、政治领域的权利和社会领域的尊重,从而最终实现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变成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的目标。所以,从理论上来讲,乡村建设的基本内涵就是从建设乡村的生计、权利和尊重。

首先是生计。历史和现实中的乡村困境都表明,乡村生活机会的缺失最终导致了人口的流失与乡村的衰败。因此,进行美丽乡村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恢复乡村的生产活力,为农村人提供足量且等值的生计机会。它是“留下人”的必要条件,也是进行美丽乡村建设的基础。这是因为,乡村社会不仅仅是生活共同体,还是重要的农业生产地,而后者恰恰是能将农民留在乡土的基础,也是构建生活共同体的第一步——凝聚乡邻——的基础。朱启臻曾指出,“发展生产是美丽乡村建设的基础,因为没有产业支撑就没有对年轻人的吸引力;没有农业产业发展,也就没有美丽乡村可言。”历史上的乡村建设实验,都强调了发展生产的重要性。比如,梁漱溟在乡村建设实验中,就开始了对中国工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道路的思考并付诸实践,如推行农业改良、建立乡村金融等;卢作孚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乡村建设中,也开创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交通建设为先行,北碚城市化为带动,以文化教育为重点”的“乡村建设实验”的新模式,经济建设始终是其乡村建设思想的重点;费孝通在思考中国乡村命运的《乡土重建》一书中就强调了技术下乡,发展乡土工业等。这些都表明,尽管乡村建设的核心是情感共同体的建构,但产业兴旺是必要的物质基础。现实中,也出现一些地方政府扶持的美丽乡村建设的内地样板村,“由于缺乏产业支撑,人口大量流失,缺乏生气”的现象。这些历史经验和现实教训都突出了发展生计的基础性地位。

其次是权利。依据生活机会理论,个体权利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权,即主动的控制力;二是利,侧重物质利益空间,也即客观上有能够获取物质利益的渠道、资源、网络等。对应而言,一方面是在美丽乡村建设中,要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农民应有权发表意见、参与决策。另一方面,则是农民能够享受到美丽乡村建设带来的物质实惠,即个体发展和享受的权利。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理论而言,“潜含在现代政治秩序中的道德背景,应是个体之间相互享有一定的权利,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权利得到保障的民众履行义务的能力也会得到增强。”现实而言,这也是人们追求生活自目的性和正当性的要求。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生活的品质要求也越来越高。现实中,许多农民向城市迁移就是为了追逐城市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和更好、更充分的基本公共服务。通过美丽乡村建设使得乡村居民不需要到城市就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公共服务和生活品质,也是留住人并进一步“发展人”的前提条件。

最后是尊重,也即维护农民的社会地位。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明确指出,要“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这一目标背后所折射出的现实困境则是,目前农民这一职业并无吸引力,甚至很多农村人都急于摆脱农民这一身份、逃离农村这一空间。这一现象的根源则是长期以来乡城二元分割所带来的巨大物质和利益差异,进而形成巨大的心理差距和身份差异。作为城市的对立面,长期以来,农村成为了“传统”和“落后”的代名词,而农民也成了“愚昧、无知和不文明的代名词”。所以,这就要求将乡村建设成一个与城市在社会阶层等级上平行的空间,一个让人有尊严的生活其中且让人向往的空间。具体而言,一方面需要塑造乡村自身的文化自信。通过保持乡风民俗、传承传统文化,保持村庄的熟人特征、农民的闲适心态所共同营造的舒缓的农村生活风格,让外出的人回来还能找到自己文化上的根。另一方面,则需要从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对于农村和农民形象进行正面宣传。只有这样,才能将原本“生于斯、长于斯”的村民尽可能地留下,才可能“使村民体会到从前熟悉的生活环境与人际交往氛围,使其产生心理上的满足感和精神上的归属感”。同时,也才能吸引外来者去认识和了解农村,进而逐渐改变其对于农村和农民的刻板印象。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使其获得他人的尊重。

二、美丽乡村建设实践的偏误

在国家大力推动美丽乡村建设的浪潮中,各个地方都在创新性地展开美丽乡村建设实践。那么,现实如何呢?以生活机会理论审视之,整体上而言,目前的美丽乡村建设实践主要呈现三方面的偏误。

首先,在美丽乡村建设实践中,地方很容易受到中央政策的影响,而未能根据地方具体的生计优势而进行差异化施策,继而影响生计的建设。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盲目追求“旅游化”。自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将乡村旅游作为搞好生态文明建设的附带产品伊始,国家大力鼓励发展乡村旅游,并将其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的一大方向。特别是在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更是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产业”。在发展乡村旅游的政策大潮中,诸多美丽乡村建设开始将各种类型的旅游开发作为重要突破点,包括生态游、文化游、民俗游、休闲游等。实质而言,乡村旅游开发就是将乡村卷入旅游市场,接受市场的检验。这就要求进行旅游开发的乡村必须要具备符合市场开发的条件,包括市场需求力、距离、旅游资源的丰富性等。如果不考虑这些市场因素,地方政府或资本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野蛮化市场转译”,将走入困境甚至失败,最终导致乡村生计建设的失败。通过对现有新闻报道和调查报告的分析,可以发现:作为知识分子移居乡野社会实验的璧山计划失败,具有青山秀水的陕西龙头村在乡村旅游中走向冷清,周至水街、马嵬驿、茯茶古镇等仿袁家村逐渐变成“小吃一条街”等,都是罔顾自身的生计资源差异而盲目跟风的教训。

其次,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呈现以政府和资本为主导的局面,未能很好地尊重本地农民的权利,农民在乡村建设实践中缺位和失语。理论而言,政府、农民、资本和学术机构应该都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角色并分别发挥不同作用。其中,应以本地居民为主体。然而,在目前的美丽乡村建设实践中,却呈现出“民、学的表现差强人意,政、资的表现相对抢眼”的显著特征。具体而言,在美丽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发展方向的把握以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供给上,以地方政府为主导;而在具体的项目推进上,资本独占鳌头。而且,“在许多所谓的建设中,农民往往是没有发言权的,经常是被逼着参加。”这就导致两个方面的负面后果。一是本地村民未能真正享受到美丽乡村建设带来的实惠,甚至还让其处于更加不利的位置,也即其权利的“利”受到影响。现实教训就是广西西北的巴马村。二是村民主体意识的剥离和路径依赖的养成,即权利的“权”受到威胁。由于政府在乡村建设中一直起到主导性的作用,也就容易让一些组织和个人形成应由政府来解决农村人居环境和田野自然景观问题这一意识。在实践中,也时常有村干部和农民表示“这是政府部门的事,上面拨钱、下面干事,有多少钱、干多少事”。而且,在经济发展中,往往由于地方政府的美丽规划,使得农民相信跟着政府的脚步,就一定能成功。这就严重威胁到了农民的主体性意识。根本上而言,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包含经济主体性、社会主体性和文化主体性在内的农民的主体性没有得到尊重和确保。

最后,注重“物的现代化”,忽视“人的现代化”,这也进一步影响到整个社会对农民的尊重。目前整个社会对农民群体所持有的心理偏见,除了来自于生产生活条件的差异之外,还包括其整体素质的差异,也即“人的现代化”不足。说在美丽乡村建设上最根本的是要提升“人”的精神,这也是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提出“以乡风文明为关键”之根源。然而,在目前美丽乡村建设实践中,极少有人将建设的焦点放在提升“人(农民)”的精神上来。在美丽乡村建设中,最为显现也是最容易入手的就是环境美化。在诸多有关美丽乡村建设典型案例的推介中,都突出了“村容整洁、环境优美”的思想,包括大力修建、硬化乡村道路、修建自来水厂、污水处理系统,政府统一规划建设住房等。概而言之,在发展主义的观念驱使之下,乡村建设主要还是聚焦于经济发展与“物的现代化”,并寄期望于通过“物的现代化”来推动“人的现代化”。然而,事实证明这一发展主义的观念终成幻象。目前,农村物质财富的大幅增加和居住环境的改善,并没有带来农村精神财富的大幅提高。反而,在市场经济和各种不健康思想的冲击下,一些不良社会风气有所抬头或蔓延,如赌博、攀比之风等日益突出和伦理失范行为的日益增多,传统乡村秩序式微,社会伦理规范弱化,乡村文明的保护和传承面临危机。乡风文明建设的落后也直接导致农民精神上的漂泊无依,以及“农民的乡土归属感下降”。

而且,在目前有关美丽乡村建设的政府矫正文件和学术批判中,也多强调器物层面,缺乏对于乡村精神建构这一核心的理解。比如,福建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印发2016年美丽乡村建设负面案例的通知》一文中指出:“存在建大亭子、大牌坊、大公园、大广场等‘形象工程’,偏离村庄整治重点;或者照搬城市模式,脱离乡村实际;有的甚至存在破坏乡村风貌和自然生态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的指出,归纳而言,体现出政府还是在追求在“物的现代化”方面要按照标准典范推进,而未能抓住乡村社会建设的核心——共同体——这一核心要素。同样,目前学术界对乡村建设中所存在问题的反思,如“重建设、轻规划”“千村一面”“生产—生活—生态”不协调、不同部门和主体不协调等,反映出学术界对此问题的更进一步的理论思考,包括强调对于物的现代化方面要追求地方特色,以及重视农民主体地位、追求各个子系统的协调发展。在这些学术思考中,依然缺乏对于如何构建共同体思考。根本而言,这一问题的出现,反映出“对于现代化的过程和结果的认知,我们主要还是停留在器物层面”。同样,在整个乡村社会建设过程中,忽视“主观体验维度”,未能关注到精神层面的价值追求,这有违社会建设的宗旨,也导致乡村建设的失败。

三、美丽乡村建设的基本路径

论述及此,美丽乡村建设的基本路径也就十分清楚了。其基本思路就是规避(或更正)目前乡村建设的偏误,沿着生活机会视域下的生计、权利和尊重三个维度,开展美丽乡村的建设之路。概括而言,即基于自然差异重建生计机会;尊重村民的权利,激发其主体性;以构建情感共同体的方式提升农民的社会地位。

(一)基于自然差异,建构生计机会

农村作为中国最为广袤的地域单元,类型复杂多样。不同地域的乡村因为其生态环境和区域位置的不同,资源禀赋存在差异。这就要求各地政府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结合各地的地理环境、自然资源、产业形态以及村民的实际需求等因素,挖掘和塑造地方的个性化特色,实行差异化的生计发展道路。

就理想类型划分而言,可以从自然本底和人类空间活动两个维度来提炼出不同的理想类型。首先,自然本底影响着美丽乡村建设。要突出地域单元的自然特色,就是要关注区域的自然本底。美丽乡村建设类型不仅受到自然本底的影响,还需要考虑人类空间活动的影响。市场对于乡村经济活动的发展影响重大,也是影响美丽乡村建设的主要因素。为此,需要根据市场因素来修正美丽乡村建设类型划分。自然本底和市场两者共同影响了乡村的生计来源。根据生计来源的不同,大致可以划分为工业型乡村、旅游型乡村、资源型乡村、农业型乡村和消亡型乡村五种理想类型。其中,消亡型乡村不属于美丽乡村建设的对象范畴。在目前推行的美丽乡村建设模式或乡村振兴的典范来看,也主要是这四个类型的村庄。因此,可以分别从工业型、旅游型、资源型和农业型这四种类型的生计来源差异来思考发展乡村生计机会之路。

具体而言,工业型乡村是以第二产业为主导经济产业的乡村。这类村庄早期依托各村资源,大力发展村工业,并以工业富民强村,从而带动第一、第三产业的发展。以工业为产业支撑的乡村建设,必须要有本地有利条件,并能有效与市场需求对接。旅游型乡村是以观光、体验、产品消费等旅游服务业为主导经济产业的乡村,其主要生计来源为本村落独具特色的旅游资源(包括民俗文化、优美自然和田园风光)。发展乡村旅游需要两个必备条件,一是旅游资源禀赋性;二是良好的旅游客源市场性,亦即具备足够的潜在旅游市场和旅游通达性。只有具备完善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交通区位优势,并且周围也拥有相当数量的旅游市场潜在客源的乡村才适合发展乡村旅游。资源型乡村一般要求具备丰厚的林、牧、渔业资源,并拥有一定的开发条件。需要强调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生计来源的乡村发展,首先需要确保资源的可持续供应能力。在此基础上,由于资源的开发与市场紧密挂钩,就需要结合本地文化特色,发展资源产品的文化创意深加工产业,拓展资源加工产业链纵向环节,提升资源的附加值。同时,还要注重培育其销售市场。农业型乡村一般拥有较好的自然环境和耕种传统,作物种植业作为其主导的经济方式和生计来源。虽然农业型乡村也有分异,主要包括城郊集约型和高效农业型两种,但这两种类型的基本建设道路是一致的,即将乡村建设与农业的现代化建设结合起来。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中,首先要注重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它既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战略选择,也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主体;其次,需要产业化,方向是将现代农业的发展与第二、第三产业融合;最后,则是需要适度规模的生产。

(二)推动还权赋能,坚持农民的主体性

正如前文指出,在目前以政府和资本主导的美丽乡村建设中,尽管具有巨大的利益空间——如美丽乡村建设平台上的各种产业渠道、项目资金支持、评选网络等,但是主动控制权不在农民手里。结果就是,看上去农村欣欣向荣,村民获得了很多利益,也有很大的利益空间,但是许多农民并没有获得任何物质实惠,外流的人口数量也并没有减少。

因此,为了尊重村民的权利,激发其主体性,基本的建设思路就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坚持以党委领导,构建自治、德治、法治格局,充分尊重和发挥农民的主体性。当然,其前提是政府推动“还权赋能”,赋予广大农民权利和能力。这一方面是政府在美丽乡村建设的过程中维护好农民的经济权、公民权和社会治理权;另一方面则是政府需要通过政策和资源来赋予农民以技能、文化反思和吸纳能力以及社会治理和合作能力。

首先,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完善、规范的约束制度和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引领农村共治格局的基本方向,并守护基本准则,以使农村的善治体系能有序运转。其次,政府要相信村民具有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能力,坚持和推动村民自治制度,尊重村民自治的权利。社会本身具有自我组织的能力和机制,而且随着沟通和交通能力的增强,社会自我组织和自我调节的能力也前所未有地增强。再者,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也需要动员和激活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扩大村民参与的公共空间,训练公共治理的能力。以此,一方面能建构其社会生活的正当性,另一方面还能够限制公权力,保障其权利。

(三)内外兼修,提升农民社会地位

在经济领域的生计建设和政治领域的权利建设基础上,还需要推动社会领域的尊重建设。在提升农民社会地位方面,应该从农民群体本身和社会的认知两个方面入手,达到内外兼修。其中,通过“文明乡风”建设,提高农民群体“人的现代化”水平是核心,也是改变社会认知的基础。

在提高农民群体的精神文明素质方面,推动村社共同体建设是一条有效路径。理论而言,社会建设的关键在于培育和提升社会资本,“而扩充社会资本的有效途径之一,则是建构各种各样的共同体。”共同体的建设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供情感纽带,以把人们转化为类似扩展家庭的社会群体;一是传承共享的道德文化,并根据现实需要重塑这种道德框架。”建设村社共同体,将有效凝聚乡邻,推动组织化建设,并重塑“共同体精神”。这能有效化解目前乡村传统秩序受到冲击、社会风气败坏的问题,继而让农村人获得意义感和归属感,提升自己的文化自信。这是提高农民社会地位的核心所在。

为了有效推动村社共同体建设,一方面可以通过如新乡贤等群体重新为乡村社会注入领导力的方式,引导乡村的风尚、实现基层的善治。新乡贤等群体因为品德和才学受到广大村民的推崇敬重,具有良好的社会风尚和较高的社会影响力。一方面,他们既能有效调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也能通过树立文明导向,引导和感染村民见贤思齐、崇德向善。另一方面,则是在基层党组织、政府和贤能人士的引导下,制定来自于民、用之于民的村规民约,强化村民的自治自律意识。通过让广大村民参与到修订、学习和推广村规民约的实践之中,有效增加村民对其的认同,并强化其落实。

同时,为了改变社会上其他人(尤其是城市人)基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分隔形成的农民和农村的刻板印象,国家和政府也必须进行有效的正面宣传。比如,2018年设立的“中国农民丰收节”,通过举办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农耕文化和民俗活动,丰富了广大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并展示新时代新农民的精神风貌。这不仅能有效调动起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也能够营造重农强农的浓厚氛围,增强农民的社会地位。同样,地方政府也应该积极有效宣传农村的发展现实,展示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民生活的新样态。

四、结语

美丽乡村建设的根本方向还是要走向“好社会”,核心要义在于提升农民的精神,做到文化自觉和自信。这一目标的实现离不开村社共同体的建构。基于情感和道德基础的乡村共同体能让人真正体验到归属感和意义感,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而且,积极的共同情感还可以进一步激发出共创美好社会的热情。情感共同体的前提是乡邻凝聚,并能够维护生活的自目的性和正当性,因此必须要发展农村生计并尊重农民的权利。

美丽乡村建设是国家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关系到近九亿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国家维持正当性的重要来源。因此,在进行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绝不能碎片化地、器物化地进行建设,而需要展开一般化的理论思考,从乡村社会建设的根本方向和要求出发进行总体性规划。正如本文所言,在生活机会的视域下,美丽乡村建设实践应当从生计、权利和尊重维度展开,以实现“看得见山,望得见水,留得住乡愁”的美丽乡村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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