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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新兴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修订

来源:省转型综改民生处      发布日期:2019-10-17 10:59:56      发布人:郑甜甜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加速推进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项目引进和产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统称企业),不含房地产项目企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支持符合示范区总体战略布局及相关发展规划,具有带动性的先进制造、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

第四条 本办法由产业发展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加大新兴产业用地保障力度,优先纳入供地计划。项目供地除直接出让外,推行实施弹性出让、定制厂房、土地租赁、厂房租赁、以租代购、先租后买等模式。

第六条对示范区发展有带动作用和较大贡献的新兴产业项目,可参照省市相关政策给予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等价格优惠;在申请示范区内工业项目用地时,可给予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

第七条 积极推进电力试点改革,建立新的电网建设运营体制和售电体制,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第八条 支持示范区企业,在全省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服务区、一级二级公路服务站点,建设充电和换电设施,并实施示范区的购电政策,以扶持具有山西品牌的新能源汽车发展。

第九条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对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支持的,示范区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示范区内按照电力体制改革试点要求,实施新的电网建设运营体制和售电体制。对新增电量部分,比照山西省对电解铝等高载能产业的用电政策执行。

第十条 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为主体建设的公益性科研项目,按划拨方式供地;以企业为主体建设的科研项目,依法履行土地评估、出让手续,出让价格比照本地区工业用地价格。

第三章 重点项目支持

第十一条 对新引进的重大产业化项目、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合作共建园区项目、先进科技研发项目、现有龙头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及产业升级项目等,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节能减排和绿色建筑、产业升级及规模扩大的技术改造、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专项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对新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项目、重点产业配套项目、能大量解决就业的劳动密集型项目、先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创新升级项目等新兴产业项目,经项目评审,可提供过渡性用房扶持。

第十三条 对于示范区内企业生产的填补山西现代产业空白的重点产品、能够形成产业集聚的龙头产品,积极推广省外已成形的运营模式,支持区内企业做大做强。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综合考虑品牌、技术、节能、价格等各种相关因素,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第十四条动态选择一批符合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成长性好的企业纳入培育计划,引导企业在技术研发、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引进等方面增加投入。

第十五条 对于示范区重点培育发展的企业,支持在智能制造、技术创新、绿色制造、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军民融合等领域开展技术改造,根据项目投资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资金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使用原则及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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