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日期:2020-08-03 10:59:56 发布人:
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我省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并行建立标准适度、能兜住底、可承受、可持续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该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全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是在现有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并行实施,由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基金管理实行县级统筹。按照规定,凡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都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不用缴费,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待遇,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而且,我省将通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参保居民多缴费、长缴费。
《实施意见》明确了相关对象的认定标准:对2020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00元以下(超过2020年国家脱贫标准指导线1000元)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暂定为低收入老年居民。对子女享受低保待遇或身患重大疾病、残疾、精神病、遭遇重大灾害的,认定为子女无赡养能力。对子女具备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在养老保险缴费期内不主动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认定为子女不赡养父母。 据悉,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将坚持普惠和倾斜相结合,重点对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低收入老年居民在待遇领取上予以倾斜。我省将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提供资助。同时,积极探索通过商业化投资运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我省将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和补贴、补助标准,待遇领取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与时俱进,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实施意见》提出,各地要鼓励子女通过缴费提高父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对于子女积极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作为评选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孝老爱亲示范户,推选“好媳妇”“好儿女”等的重要依据;在安排护林员、保洁员、护路员等公益岗位优先聘用,在其家庭成员升学补助、奖学金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在分配光伏扶贫收益、承包地流转费、集体林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村集体其他经营项目收益、资产收益等集体经济收入时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