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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9-17 10:59:56      发布人:       

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省政府7月17日出台《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就相关事项作出规定,明年起实施。

基金筹集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

个人按年缴费,缴费标准设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五个档次;政府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给予资金补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200元补70元、缴500元补120元、缴1000元补200元、缴2000元补360元、缴5000元补600元。当年不缴费的不予补贴。之后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补贴。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年满50周岁、不足65周岁、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给予补助。当年不缴费的,不予补助。之后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提供资助。

账户设置

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生记录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缴费资助、基金运营收益和利息收入记入个人账户。

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年满65周岁并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不用缴费,可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待遇,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可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计入个人账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亡故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待遇标准及调整

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组成,支付终身。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年收入低于低收入标准的,每人每月提高200元;集体补助,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补助。

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缴费、补贴、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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