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1-14 10:59:56 发布人:
晋综示工发[2018]37号
示范区相关部门、园区、派驻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38号)精神,进一步创新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经4月28日示范区党工委第11次会议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建立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廉洁高效、公开公正、守法诚信的综合执法体制机制,为建设文明开放富裕美丽示范区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改革,创新体制原则。在依法行政框架下,按照职责法定的要求,改革创新执法体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坚持权责一致,精简高效原则。合理确定执法权限,理顺职责关系,制定权责清单,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着力解决城市管理方面多层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扰民等问题。
(三)坚持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原则。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权责清单制度建设相结合,统筹谋划、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三、理顺权责关系
(一)厘清监管职责
1. 综合执法局。按照示范区管委会“一个部门管执法”的总体要求,统筹示范区行政执法工作;对省、市下放示范区的1184项管理事权中的338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直接监管事项50项,协助监管事项71项;领导管理综合执法队,协调监督派驻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具体职责:负责编制全区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综合执法队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统筹实施工作;负责跨区执法应急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协调监督派驻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执法计划编制执行及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2. 综合执法队。综合执法队作为示范区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队伍,以示范区管委会名义集中行使综合执法局承接事项的监管和处罚工作;受综合执法局委派协助示范区其他机构开展巡查任务和调查有关违法案件。
具体职责:负责行使城市建筑、城乡规划、人防工程、园林绿化、市政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负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行使环境保护、工商、交通、水务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园区执法中队业务指导、监督、考核工作。
3.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法定”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因工作需要综合执法队协助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的,应向综合执法局出具工作联络函。
管委会内设部门(含园区事业服务中心)行政处罚权已划转综合执法局的,应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权的划转为由放弃监管责任。
派驻部门根据授权和承接的事项,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行使行政处罚权。
具体监管事项见《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行政权责清单》。
(二)理顺管理机制
各园区执法中队由综合执法队派驻,编制隶属于综合执法队,受综合执法队和园区事业服务中心双重领导,中队主要领导人选由双方协商、共同推荐。
综合执法队负责执法中队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负责执法中队人事调整和人员调配工作;负责统筹全区城市管理、劳动监察工作;负责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负责重大执法活动保障的协调、组织、指挥;负责对领导批示、群众关注、媒体曝光等事件的跟踪督办工作。
园区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执法中队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督导;负责执法中队人员考勤、绩效考核工作(中队长以上人员请、休假由执法局审批,同时报园区);负责执法中队工资经费、执法车辆经费、办公经费的预算管理工作;负责安排部署辖区城市管理、劳动监察专项整治工作,并协调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负责执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纠正和查处工作。
(三)规范工作流程
按照分工科学、责权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原则,建立完善违法案件立案、审查、查处工作流程。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1. 简易程序处罚案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或所在中队;行政机关或中队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2. 一般程序处罚案件,对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园区执法中队报综合执法局审查后实施;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许可证件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请示范区管委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 行政处罚权划转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业主管部门对违法事项进行基本认定后,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连同初查证据材料移交综合执法局立案查处。案件查处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应指派专人协助配合。
5.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省、市派驻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在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将违法案件查处结果抄送综合执法局。
四、创新执法模式
(一)推进综合执法
实施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落叶等烟尘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其他行业领域暂不纳入综合执法范围,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实施动态调整。
综合执法部门实施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其他行业领域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行政处罚权被集中行使的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将执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情况反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现源头治理与末端执法有机结合。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进行专业技术鉴定或协助调查的,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
(二)开展随机联合抽查
为减少企业干扰,避免层层执法、多头执法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的监管对象,除采取实地检查、定期检查等传统监管方式外,要大力推广“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督机制,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由多个行政执法部门一次性联合完成,实现一次检查,全科式体检,克服“任性”检查,实行“阳光”执法。要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三)执法信息共享
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依托示范区信息化建设平台,提升综合执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加快推进部门之间、上下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互联互通,解决网络不通、信息孤立、效率不高、管理不精细、处置不及时、服务不到位等问题,统一归集、交换和共享行政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实现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及时、有效传递。
五、强化队伍建设
(一)优化执法力量。依据国家、省、市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精神,结合示范区综合执法工作特点合理设置岗位,根据承担的任务、工作量大小配置执法人员。核定行政编制数额内执法力量不足时,采取劳务派遣方式,按照1:2的比例配置协管人员,对监管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执法任务重的园区可适当提高配备比例,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求。建立以专业技术为支撑的专家队伍,各行业聘请具有资质的1—2名专家,协助参与综合执法工作。建立执法应急管理体系,科学配置执法应急力量,可与有资质的保安公司签订协作关系,遇有重大、突发性事件时,随时调配执法应急力量,高效处置应急突发事件。
(二)严格队伍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综合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优化干部任用和人才选拔机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执法人员录用招聘工作,不断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执法人员资格审查,未经执法资格考核合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加强执法人员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综合执法队伍。
(三)规范协管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的形式配置一定数量的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开展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以及超越辅助性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
六、规范执法行为
(一)推行权责清单。结合示范区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全面调整与示范区发展不匹配的执法权责,清理优化权力运行流程,编制权责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二)规范执法制度。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为重点,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流程,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执法公示制度,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律、按程序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作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基本要求,统一规范执法文书和服装标识,规范执法行为,杜绝暴力执法和随意性执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强化法制机构把关职责,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做出执法决定;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做到执法岗位规范化、执法职责明确化、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管理制度化、执法责任追究化,使每一个执法环节、每一起执法行为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杜绝违法违规、暗箱操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三)创新办案方式。加快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搭建网上办案平台,对案件办理的各项工作环节进行网络化、自动化管理和监控,控制体外循环和暗箱操作等人为因素对办案的影响,实现案件流转的“零距离”呈报审批,实现快速的、多类别、多角度的执法案件自动统计分析,使案件办理由传统方式向现代化、数据化、规范化、公开化转变。
七、建立保障机制
(一)健全制度规定。加快制定符合示范区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加强与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衔接。明晰执法范围、程序等内容,规范执法权力和责任。制定完善一批符合示范区发展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标准制度,形成完备的标准体系。
(二)建立联动机制。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综合执法局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和受理监督机制,建立有案不移、移案不收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涉及多个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加,通过联席会议方式协调解决;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由综合执法局牵头、公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参与,形成依法严厉打击妨碍综合执法和暴力抗法的高压态势,提高行政执法权威,强化综合执法合力。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执法评议考核,严格执法责任追究,坚决惩治执法不公和执法腐败现象。
(三)保障经费投入。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健全责任明确、财政保障的综合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要将综合执法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并与示范区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落实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统一执法服装和标志标识,增加综合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
(四)法律服务保障。采取聘请“律师驻队”的模式,由综合执法局聘请专职律师,为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队提供法律服务,参与行政执法工作。
(五)强化监督考核。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示范区管委会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机制,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体系。